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3版
发布日期:
《山东省慈善条例》60问
(十六)
  29.捐赠票据如何规范?
  答:《条例》第31条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特殊情况比如捐赠人放弃的或者因匿名、地址不详等无法开具的,可以不开具,但应当做好相关记录。货币性资产捐赠按照实际收到金额开具票据;非货币性捐赠以捐赠人提供的发票、报关单、捐赠协议等有关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开具票据,没有提供凭据或者提供的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计价依据。捐赠财产需要评估的,应当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版权所有:滨州日报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