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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月利率1.5%,合法吗?
  李小鱼向朋友老彭借款10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100万元,月利率1.5%,一年后还款118万元”。这个利息高不高,合法么?
  这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如果未约定利息,民法典是不支持索要利息的。但李小鱼和老彭明确约定了借期内利息是月利率1.5%(即年利率18%),假设2020年8月20日以后,这起纠纷进入法院,法官判断利息合法与否,要结合借款行为发生的时间。
  如果借贷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按照民法典和新修正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从2020年8月20日以来,一年期LPR均为3.85%,四倍就是年利率15.4%,李小鱼和老彭约定的利息显然是高了。
  如果借贷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按照之前法律对借贷利率“两线三区”的规定,即约定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为合法有效,超过年利率36%,依法认定无效,在年利率24%至36%之间,为自然债务,出借人向法院主张这部分利息的,不予保护,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司法不再干预。
  比如李小鱼和老彭的借贷行为发生在2020年1月1日,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借款利息,可以按照他们约定的月利率1.5%(年利率18%,不超过24%合法有效)计算,2020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应该按照一年期LPR的四倍计算。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一年期LPR不一定总是3.85%,每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可以查询当月LPR。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680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25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31条第2款: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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