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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条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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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条例(三)
《条例》对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规定:
1.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2.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3、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4.各级机关、单位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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