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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慈善条例》60问(十二)
  22.慈善组织合作募捐应注意哪些风险防范?
  答:《条例》第23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但应注意:(1)以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名义开展活动并承担法律责任。(2)收支纳入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账户核算和管理。(3)合作双方应签署协议,明确募捐方案、募捐成本分担、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4)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对合作方进行资质、信用等尽职调查。
  23.突发事件应急募捐救助应注意什么?
  答:总结疫情防控募捐经验,《条例》第24条分别从政府和慈善组织的角度对应对突发事件募捐救助作出规定。一是明确要求政府建立协调机制、有序引导。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慈善募捐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慈善募捐和救助活动,并协调做好捐赠物资通关、运输以及接受、调配等工作。二是明确要求慈善组织服从统一指挥、款物快进快出,同时鼓励与专业组织合作,提高救助效益。三是针对应急情况下捐赠物资无法签订书面协议的情形,作了特殊规定:捐赠人未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或者因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等特殊情况无法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与捐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达成一致”。四是对于慈善组织公开信息、接受监督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鉴于公众对突发事件公开募捐信息的高度关注,《条例》第60条第2款规定:突发事件应急期间,慈善组织应当根据应急管理需要和募捐情况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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