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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慈善条例》60问(九)
  16.慈善组织终止后如何清算?
  答:《条例》第18对此进行了规范。慈善组织具有《慈善法》第17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终止并依法进行清算和注销登记。慈善组织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供财产清算的相关资料。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向发起人、捐赠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或者决策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的规定或者决策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17.什么是慈善募捐?个人能够开展慈善募捐吗?
  答: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它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只有慈善组织才能开展慈善募捐,个人不能开展慈善募捐。
  18.慈善组织定向募捐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1)限定在特定对象。慈善组织的发起人、理事、会员等。(2)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3)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款物使用情况。(4)不得或变相采取公开募捐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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