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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办法》严格规定主要部门职责
真正发挥应用效力,对考核末尾县市区负责人进行约谈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记者隆卫报道)随着《滨州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的出台,我市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迈出了法治化治理进程的关键一步。8月26日,记者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支付办法》严格规定了主要部门职责。
  其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督促、监督联席会议机制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对工作履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单位提出问责建议。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行业工程建设监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秩序,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领域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专用账户管理、建设单位按规定拨付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的监督检查。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及时制止、纠正本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处置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和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相关部门请求,配合依法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依法打击以非法手段讨薪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
  发展改革、司法行政、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相关工作。
  按照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的要求,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要按照源头设计到位、宣传培训到位、过程监管到位、效果评估到位、联合惩戒到位“五到位”要求,加强“三制两金”监管力度,协同作战,依法监管。
  规定了考核监督机制。明确规定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保障制度贯彻落实、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数量及处置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对考核末尾的县(市、区)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规定了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实名制考勤落实工作;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在工程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细化了分账管理制度、工资代发支付制度、人工费用拨付比例、工资发放时间以及临时用工的管理;对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以及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相关程序内容进行了健全完善。
  规定了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特别规定了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应急处置机制、联合惩戒机制、日常检查监管制度。要求行业工程建设监管部门落实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不定期开展实地执法检查。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行业工程建设监管部门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1个月内,对工资保证金存储、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发放等进行检查监管;同时,定期(每季度一次)对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检查监管。
  健全完善法律责任。规定对未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登记、施工现场考勤的单位的处罚以及施工总承包单位未落实代发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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