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这一论断既体现了党对改革与法治关系认识的重大跃迁,也深刻揭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法治逻辑。站在新的历史起点,滨州市对法治与改革关系的认识提升到新高度,在法治轨道上全方位、深层次推进改革,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到法治呵护生态环境发展,再到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都取得重大进展,改革不断走向深入。
通过法治的指引功能,引领改革方向
一般而言,法律制度可借助其本身的指引功能,在国家、社会、个人等层面,为行为主体的行为设定稳定的、可预期的行为规则,指引行为主体的行为。因而,只有将改革的理念、方向转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借助法律的规范性和权威性规定哪些能改、哪些不能改,才得以形成对全社会的明确指引,确保改革方向不偏离正确轨道。
当前,全面深化改革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亟需法治发挥规范、引领作用,以确保改革能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同时,亦应摒弃改革与法治相对立的观点,既不能认为改革若要事事寻求法律依据,必定耽误改革进程,压抑改革积极性,所以“改革要上路,法治要让路”;也不能认为法律一旦制定就滞后于社会生活,很难引领改革进程,所以“改革在前,法治在后”,而应充分认识法治对改革的引领作用,确保改革在正确道路上行稳致远。
近年来,滨州市为确保改革方向把得更准,改革路线更加清晰,在改革进程中始终坚持法治先行。如,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提出建设“心安城市”后,出台了全国首部社会心理服务领域地方性法规《滨州市社会心理服务条例》,为“心安城市”建设指明方向。
通过法治的预测功能,防控改革潜在风险
由于改革强调突破固有秩序,因而其在促进社会发展的同时,会带来社会关系的重塑及结构重组,乃至导致利益格局发生重大调整。法治则由于强调维护秩序的稳定,以及自身具有的预测和保障规则实施的强制力特点,是化解改革风险的最长远的终极手段。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成熟完善,改革的每一项举措都与法律规定息息相关。如果还强调先破后立、不破不立,必然会因法律规范的缺失,导致预期不稳、秩序混乱等问题出现。因此,只有通过法规规章确认的规则、秩序,才能合理合法解决改革中产生的各种矛盾、问题,助推改革愈发深入、强劲。
近年来,滨州市针对社会治理中的重点问题,如住宅物业、供暖供热、农民工工资拖欠等,制定了《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滨州市供热条例》《滨州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等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立法补短板、堵漏洞,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将风险化于未然。
通过法治的社会整合功能,凝聚改革最大共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凝聚共识很重要,没有广泛共识,改革就难以顺利推进,也难以取得全面成功。”现代法治社会,法律是不同利益群体寻求共同目标时正和博弈的结果,是凝聚改革主体共识的最优方式。新时代新征程,随着体制的变革、社会结构的变动及利益关系的调整,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分歧、矛盾日益增多,改革共识凝聚的难度愈来愈大。通过民主法治程序,可为消除改革分歧、凝集改革共识奠定充分的民意基础,推动改革不断走向深入。
近年来,滨州市坚持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在全市建立21个基层立法联系点、23个立法联络站、80个立法信息采集点向群众征求立法建议,搭起立法机关与基层民意桥梁,让更多的群众参与立法工作,最大程度凝聚立法共识。2023年共征集民意2600余条,经立法机关认真梳理研究,很多立法意见被吸纳采用,真正实现让民意“跃然于纸上”。如,在制定《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时,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最终将征求的意见:禁止在居民生活区饲养烈性犬,禁止携带烈性犬出入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规范广场舞等内容载入《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通过法治的规范功能,固化改革成果
法治的特点是“立”,是在“破”的基础上推进立法进程,以立法的形式制定有利于改革开放的法律法规,将改革成果以制度形式固定化、法律化,进一步完善和促进改革开放。因此,法治在固定改革成功范例、巩固改革成果方面功能显著,当改革开放成熟到一定程度时,及时将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有强制性、权威性的法律规范,形成制度性安排,防止改革成果被篡改或废止,保障改革的成功经验能发挥应有效用,惠及社会公众。时下,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需要用法治固化改革成果,减少改革工作的随意性,增强规范性。
新时代,滨州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在各个领域推行了许多改革举措,如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社保卡“一卡通”应用、帮办代办等改革,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经验,迫切需要用法律制度固化改革成果,并在市域范围内推广改革经验。2022年出台的《滨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立法形式赋予这些先进做法合法地位,从而得到贯彻落实和复制推广。此外,除了立法层面,执法、司法领域也配套出台了一系列举措完善法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为破解社会治理难题,确保社会治理常治长效,2022年出台《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将“全民网格员”等小创新、微改革的社会治理成功经验固化上升为法规制度。
作者系中共滨州市委党校(滨州行政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