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版:04版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19日
合同解除通知书
文章字数:509
  致:李国堂
  2013年10月21日,原李南蒲居委会与原滨州市龙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城公司)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李南蒲居委会将位于黄河十路、渤海十路交叉口的沿街商务楼整体出租给龙城公司使用,租期二十年,龙城公司每年向李南蒲居委会支付租金。后,双方又于2015年1月1日签订《李南蒲商务楼补充协议》对租金支付事宜进行了约定。2015年6月10日,龙城公司更名为滨州市龙城金服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未通知李南蒲居委会的情况下,于2017年6月8日将公司注销,但一直以龙城公司名义交纳租金。经查,李国堂为龙城公司唯一股东,持股比例100%。近期,龙城公司在李南蒲商务楼的全部工作人员已经撤离,且公司物品也全部搬离,龙城公司的跑路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因村居体制改革,原李南蒲居委会已变更为李南蒲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村集体资产的管理,系上述合同的承继主体。因你方作为公司股东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公司,现依据《民法典》第563条第(二)项之规定,向你方发出解除通知如下:
  解除原李南蒲居委会与原龙城公司于2013年10月21日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书》及2015年1月1日签订《李南蒲商务楼补充协议》。
  特此通知
  滨州市滨城区彭李街道李南蒲股份经济合作社
  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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