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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常态化沟通合作机制,推动税费优惠政策进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进用工企业
我市有力支持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记者隆卫王健报道)近日,记者获悉,自2023年8月份以来,我市税务部门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社部门建立常态化沟通合作机制,联合制发了《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明白纸》《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办理指南》,推动税费优惠政策进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进用工企业,累计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解答涉税问题90余条,有力支持了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据了解,2023年8月26日,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通知,明确山东省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上浮标准,执行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政策。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保的,自签订合同并缴纳社保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保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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