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思桂(1559年-1631年),字翦华,号月宇,明万历二十二年(1594年)考取举人,万历三十九年(1611年)任三河县知县。
三河县是京城门户,来往的达官贵人、贡使不断,百姓供应负担最为沉重。张思桂积极向上级争取,免除了部分协助款和部分皇税,又建章立制,遏制了乱摊派和横征暴敛等行为。三河县内有国家牧马场,均由太监管理,而那些皇亲国戚们的土地杂处其间,向来是矛盾冲突的爆发点。张思桂不巴结权贵,更不允许他们干预地方事务,县衙运行保持了平稳。三河发生水灾,他带头捐出薪金二百余两赈灾。在任三年,他被举荐十余次,调任高邑知县。
担任高邑知县四年,张思桂均田赋、平徭役,裁撤数十名衙役,考核成绩第一,晋升陕西巩昌府同知。在巩昌府,他“摄粮捕者二,摄理刑者一,按行临洮所属者三,随事厘举,官与吏肃如也”。天启四年(1624年),张思桂任职期满,继续连任,因功绩卓异,屡次获得推荐。他因不肯向权贵低头,以年高体弱辞职还家。“去之日,士民拥道泣送,相从数百里不忍还。”他去世三十年后,巩昌府人士“念公不忘,祀公于郡之名宦祠”。
晚年家居,张思桂已经七十岁,“居恒不置田产,为室戒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