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日报/滨州网讯(记者康曌通讯员刘真真报道)近日,无棣县检察院立案监督的宋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宋某某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看似简单的案件背后,是无棣县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历时数月的跟踪监督。
2016年5月5日,无棣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被告人宋某某因交通肇事致李某某死亡,判决其赔偿李某某近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3万余元。2016年7月20日,无棣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宋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2019年期间,宋某某有能力执行判决而通过转移、隐匿财产的形式拒不执行,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2019年11月,该院受理一起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申请执行人向该院反映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长达三年未果。该院第二检察部受理后,立即向法院查阅该案执行卷宗,并向法院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情况以及被采取的执行措施情况。承办检察官敏锐地发现被执行人有稳定工资收入,数额较大,每月工资到账后立马取现、转账;且其实际驾驶的车辆也登记在其他人的名下,存在逃避执行行为,涉嫌犯罪。
无棣县检察院一方面依法向无棣县人民法院发送《检察建议书》,建议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另一方面充分发挥部门之间的协助配合机制,将该线索移送第一检察部。该院第一检察部受理该案线索后,经调查核实于2021年3月31日依法对无棣县公安局立案监督,要求公安机关对宋某某进行刑事立案,无棣县公安局于同年4月9日立案侦查。
侦查阶段,宋某某百般狡辩,拒不认罪。承办检察官依法提前介入侦查,通过与法院沟通要求公安机关补充完善证据,查清了宋某某隐匿、转移工资收入、使用他人银行卡交易等涉嫌拒不执行的犯罪事实,并依法批准逮捕宋某某。
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无棣县检察院通过多次提审宋某某并对其进行释法说理工作,宋某某慢慢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认罪认罚,并通过其家人积极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该院结合宋某某认罪认罚及赔偿谅解情况,依法对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法院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最终,宋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提起公诉后,无棣县人民法院采纳该院量刑建议,对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