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鱼向朋友老彭借款10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100万元,月利率1.5%,一年后还款118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从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
但是到了2021年8月31日,李小鱼也没能还款。那么,老彭在催要欠款时,除了借期内的利息,能收取逾期利息吗?如果能收取,又该怎么计算呢?
《民法典》和司法解释规定的逾期利率的计算有三种情况:约定了逾期利率的:逾期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约定了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李小鱼和老彭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期内月利率1.5%,即年利率18%,超过了一年期LPR的四倍,借期内利率按照一年期LPR的四倍即15.4%计算,逾期利率也应该按照15.4%计算。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676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