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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破产管理人,是破产案件受理时指定的、在法院及相关主体监督之下接管债务人企业履行破产法律规定的特定职责的专门机构。然而,由于案件中破产的财产不同,甚至有的案件“无产可破”,导致管理人收取报酬时可能面临“颗粒无收”,影响了管理人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为解决资产不足以支付破产管理人费用的企业破产难题,滨州两级法院都进行了探索,出台了《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基金管理办法》《破产援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从制度层面对管理人报酬给予了保障。
比如,滨城区法院由法院经费、诉讼费用、分配余额作为启动资金,协商从管理人报酬中提取部分资金,探索建立破产管理人报酬基金,保障近10家“无产可破”企业破产得以完成。市法院协调财政拨款作为破产管理人资金,已经支付30万元,上半年预计再支付15万元,保障了民心医院、顺泰护栏、滨州化工供销等一批“无产可破”案件的顺利推进。
此外,我市还建立专项审计制度,在申请破产时提交的财务资料不全或者不规范时,初步查清企业资产利用价值,给出专业分析报告,协助法院判明企业是否具有存续价值,精准选取破产方式。后续也对破产企业财产异议等问题,开展专项审计。
顺应疫情防控需要,我市还探索并推广了网络办案方式,节约了成本,提高了债权人的参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