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版:02版
发布日期: 2025年02月17日
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就医治疗如何选择?医疗费用报销有什么要求?
文章字数:526
  职工应在参保地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进行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伤情稳定后转至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继续治疗。
  职工在参保地以外发生工伤的,应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治疗,用人单位要及时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情况,待伤情稳定后转回参保地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继续治疗。
  工伤职工紧急情况下在非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治疗后,其在该协议机构进行与当次工伤相关的延续治疗(如复诊、拆除内置材料等),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审核后进行手工报销。
  工伤职工因工伤,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应严格执行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以下简称“三目录”)。对超出“三目录”范围和标准的相关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对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发生的费用、符合出院条件拒不出院继续发生的费用、不符合诊疗常规的医疗费用,及其他违反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等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版权所有:滨州日报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