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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年02月12日
即将施行的《滨州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针对我市住宅区消防工作面临的三项突出问题作出相关规定
“疏堵结合”减少住宅区内火灾隐患
文章字数:714
  本报讯(记者李淑霞报道)聚焦我市住宅区消防工作面临的三项突出问题,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滨州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深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作出相关规定。
  聚焦我市住宅区内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不足的问题,《办法》第六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对住宅区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作出了鼓励性规定。第七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并对以上场所的位置、线路、充电装置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要求。
  聚焦我市住宅区消防设施整改维修责任界定、落实困难的问题,《办法》第十五条对保修期内、保修期外的消防设施设备维修责任主体和费用承担规定进行了重申。当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需要立即维修,而建设单位或者业主等主体逾期不修怎么办?针对这种情况,《办法》第十六条作出了“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消防救援机构、维修资金代管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的规定。
  聚焦我市住宅区居民违规行为治理困难的问题,一方面,《办法》第七条对住宅区内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建设、技防措施等作出了要求,以减少居民乱停乱放、私拉乱建、上楼充电、车进电梯等“违规需求”;另一方面,《办法》第十四条对常见违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尤其是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分别对“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前室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使用电梯运载电动自行车或者电动自行车电池”的行为明令禁止。
  通过以上规定,《办法》对重点违规行为“疏堵结合”,可有效减少住宅区内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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