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罗军
生活垃圾分类,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2024年12月1日起,《滨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就《条例》有关情况,记者采访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唐海涛。
以立法的方式有效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是“心安城市”建设中的一件民生实事
记者:生活垃圾在每个人的生活中不可回避。请问,《条例》制定还有哪些背景?制定过程中又是如何保障立法质量的?
唐海涛:生活垃圾处置既是居民生活中每天要面对的“小事”,也是城市发展必须要解决的“大事”。推行生活垃圾分类,不仅是一项重要的环境工程,更是一项文明工程,是“心安城市”建设中的一件民生实事。
近年来,随着滨州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和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生活垃圾产生量也在持续走高。在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分类投放意识不强、分类收集设施不够完备、分类收运作业不够规范、分类处理设施建设不平衡、易腐生活垃圾生化处置能力不足等问题不断暴露,亟须加快立法进度,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以立法的方式有效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不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此做了大量工作。前期,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了市直各有关部门、立法咨询专家、立法研究服务基地、立法联系点和市人大代表、市政协等方面,以及相关县(市、区)的意见建议,还赴外地开展考察调研,学习先进的经验做法。其间,还多次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
在此基础上,市人大法制委和城环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市城市管理局对所征集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探讨,对条例有关内容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2024年8月29日,《条例》经滨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抓住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制度设计
记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点多线长面广,《条例》针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有哪些创新设计?
唐海涛:结合我市实际需要,《条例》对生活垃圾分类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了制度设计。
一是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标准,采取“四分法”。目前,国家和山东省的相关规定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4类。为保证法制统一,我市也采取“四分法”。同时,为便于市民掌握操作,《条例》细化了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条款,对居家生活产生较多的生活垃圾以举例的方式进行细化表述。另外,还要求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类标准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指导手册,并向社会公布。
二是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当根据不同区域生活垃圾产生量、种类等实际情况,按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进行设置。同时,要求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指南,统一分类收集容器设置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三是关于分类投放。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要按照《条例》规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中。同时,条例还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等提出具体投放要求。比如,厨余垃圾应当先在产生场所滤去水分,再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暂存场所或者预约回收,不得投放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四是关于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条例》将机关企事业单位、城市住宅小区、农村居住区、公共场所、经营场所、施工现场等不同类型的场所,按照“环境卫生责任人”为“投放管理责任人”的原则,分区域明确投放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督促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发现投放人不按照分类标准投放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是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条例》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作了较为全面的细化规范。《条例》规定,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配备专用车辆和人员,车辆应当保持密闭、整洁、完好、防渗漏,并标明生活垃圾类别标志;严格规范收运行为,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至集中收集设施或者符合规定的转运设施,不得混装混运,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条例》还规定,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对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实行定时、定点、及时收运,日产日清;对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违法行为设置行政处罚;分类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接收、处理生活垃圾,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台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
《条例》坚持“小快灵”,以符合滨州实际和便于执行操作为第一原则
记者:《条例》在内容上有哪些特点?
唐海涛:在立法过程中,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我们严格依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完善和细化,确保《条例》能在实际操作中执行到位。
一是突出特色,坚持“小快灵”立法。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本《条例》不设章节,紧紧围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四个环节进行制度设计,与分类无关的内容,例如垃圾源头减量等内容则不涉及。
二是注意与原先出台的地方性法规相衔接。一方面,与《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衔接——明确该条例已经规范的环卫设施规划建设管理与保护、收费管理、禁止餐厨废弃物随意倾倒、监督管理等事项,《滨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不再重复,并在责任人管理职责、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衔接。另一方面,与《滨州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相衔接,在第四条第二款增加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与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管理相结合的内容,突出了滨州特色。
三是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和卫生创建活动评选。《条例》规定,有关单位开展精神文明创建和卫生创建活动时,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的实施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四是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作出特殊规定。《条例》规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简单方便、经济适用的原则,参照相关规定、标准实施。还规定,农村根据本地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在生活垃圾投放点设置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五是对厨余垃圾进行细化规范。《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食材废料、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家庭厨余垃圾,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等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水产品垃圾等其他厨余垃圾。”
六是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条例》第九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当根据不同区域生活垃圾产生量、种类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规定设置:(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类收集容器;有集中供餐的单位,根据用餐人数和产生量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二)城市住宅小区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配备餐饮区或者集中休息区的,应当增设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四)农村根据本地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在生活垃圾投放点设置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指南,统一分类收集容器设置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七是根治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脏、乱、差”。《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定期清理、维护,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无损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同时,第四款设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