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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05日
《滨州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办法》出台
标志着我市科创成果评定工作即将拉开帷幕
文章字数:1,085
  本报讯(记者 李淑霞通讯员刘坤芳报道)日前,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滨州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围绕科技创新成果“评什么”“谁来评”“怎么评”“怎么用”完善评价机制,作出明确安排部署,标志着我市科创成果评定工作即将拉开帷幕。
  据悉,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自主创新、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应用推广,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自主知识产权状况,注重科学技术对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作出的贡献和取得的效益。
  根据《办法》,科技创新成果评定主要面向基础研究、发明创造、技术开发与应用、社会公益等领域。市政府每年开展一次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设立一、二、三等成果及科技青年创新成果。其中,一、二、三等成果总数100项左右,科技青年创新成果不超过10项。
  为进一步激发青年科技人才的创新活力,《办法》提出,科技青年创新成果应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科学发现,在应用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开发中取得重大发明创造或者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在产业领域创新创业中作出突出贡献,并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且项目首位完成人于提名当年1月1日未满40周岁。
  市政府设立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委员会,聘请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评审组,按照《办法》规定开展评定工作。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委员会下设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的组织管理工作。
  《办法》提出,市科技创新成果申报采用提名制,符合提名条件的单位和专家包括:县(市、区)政府科技行政部门;市直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央和省驻滨有关部门和单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入选国家、省级人才工程的专家或在科技领域具有重大影响的专家;市科技行政部门确定的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
  有意申报市科技创新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具有提名资格的单位或者专家提交《滨州市科技创新成果提名书》,参加全市科技创新成果评选。经初步审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评委会审议、成果公示等程序评选出的成果,由市政府发文公布,优秀的科技创新成果将推荐申报省重大科技成果和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评定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促进各类创新要素积聚。”市科技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市科技创新成果评选,将从提名、评审和认定等全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评审标准,真正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带动作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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