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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滨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人员范围
(2024年1月13日滨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滨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决定,不是滨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滨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一、市纪委一位副书记
  二、市委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四、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单位及其他单位负责人
  五、市中级法院一位副院长
  六、市检察院一位副检察长
  七、市级群众团体各一位负责人
  八、会议副秘书长和会议秘书处各组负责人
  九、担任过副厅级以上领导职务已退出领导岗位的同志
  十、出席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委员(列席有关全体会议,听取有关报告)
  十一、中央、省驻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有关全体会议,听取各项报告)
  十二、住滨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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