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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社会心理服务条例》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标志着我市社会心理服务工作进入法治化新阶段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记者荆常忠丁春晓报道)12月18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委政法委负责同志,解读《滨州市社会心理服务条例》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滨州市社会心理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8月25日经滨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7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滨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经济迅速发展,社会加速转型,各类社会矛盾、利益冲突、心理疾病不断凸显,需要相适宜的社会心理服务进行调节和干预。2020年以来,新冠疫情给经济、社会、民生等领域带来很大影响,导致社会心理问题增多,给基层社会治理带来了巨大挑战,对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列入了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通过立法规范社会心理服务工作,提升公众心理健康水平,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实现社会安定和谐进步。
  发布会介绍,《条例》共二十六条,从社会稳定溯源治理出发,将人民群众对解决心理问题的新需求纳入基层社会治理总体布局,结合滨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特点以及社会心理服务建设现状,进行了科学、系统规划,具有地方特色和推广价值。
  《条例》要求,市、县(市、区)应当整合社会心理服务资源,完善社会心理服务行业组织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社会心理服务线上平台建设,依托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具备条件的社会心理服务机构建立线上公益性心理援助平台;开通心理援助热线电话,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心理健康服务;将社会心理服务作为网格化服务管理的内容,依托网格开展社会心理服务宣传;支持社会心理服务工作者参与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全面推进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对特殊群体的心理健康关爱;支持社会心理服务产业健康发展。同时,要求市直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心理健康综合管理机制,结合主责主业开展对各类群体的针对性心理服务。
  《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市社会心理服务工作进入了法治化的新阶段,对于提高社会各界重视程度、提升我市社会治理水平、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市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条例》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政领导干部述法内容。近期,将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抓好《条例》发放,组织开展《条例》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六进”活动,让全社会了解条例的重要意义、重点内容,不断提升其传播力和影响力。把《条例》作为全市党员干部的“必修课”,通过专题授课、互动研讨等多种形式,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力争学深学透、全面掌握、准确适用。同时,鼓励各县(市、区)通过举办知识竞赛、技能比武等活动,让广大基层干部在干中学、在学中干,切实提高心理健康服务的工作能力。要拓宽渠道抓宣传。采取“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线下通过设置宣传站、悬挂宣传条幅、发放宣传单、发动网格员入户宣传等形式,以图文并茂、通俗易懂的语言文字宣传《条例》;线上通过在门户网站开设学习宣传专栏,在电视台、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以及户外显示屏、通讯广告等载体上广泛宣传,在全市持续营造学条例、守条例、用条例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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