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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立审执一体化”工作思路,推行调解违约惩戒条款,让老百姓真正从调解中得实惠
上半年阳信法院民商事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率全市第一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记者康曌通讯员张成峰
  近年来,阳信县法院以“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率”为抓手,坚持“立审执一体化”工作思路,推行调解违约惩戒条款,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做工作,让老百姓实实在在从调解中得实惠。2022年上半年,阳信法院民商事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率达76.94%,居全市第1位。
  “立审执一体化”,靠前一步定纷止争
  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你判你的,我执行我的”“审判不管执行”等现实问题,阳信县法院将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率作为重要考核指标,通过考核正向引导“立审执一体化”工作理念。
  山东某工程有限公司将“箱涵钢板桩支护工程”分包给天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公司称天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不规范,造成部分路面局部沉降过大及附近房屋大面积断裂,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阳信县法院受理后,天津公司反诉山东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涉案标的额约为116万元。
  为了实现最佳调解效果,阳信县承办法官邀请执行人员、鉴定人员以及公证人员一同参与调解工作,公证人员对证据固定的公证情况进行了说明,鉴定人员就损失数额及关联性的鉴定问题进行释明,执行人员向天津公司释明。经充分沟通后,双方企业表示各自让步,山东某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天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0万元,并当庭履行完毕。
  近期,阳信县法院还对进入执行程序的小标的额案件进行了逐案排查,全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本环节、本程序,防止矛盾上交下移。
  增加违约惩戒条款,杜绝让调解协议成为拖延履行的借口
  阳信县法院常态化推行调解违约惩戒制度,在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法官充分履行审查提醒义务,在常规约定外建议增加违约惩戒条款,越来越多的调解案件当场过付。
  2022年4月12日,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因买卖工地木料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双方对合同履行情况各执一词:原告称被告已将工地全部木料拉走,其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货款22万元;被告称其并没有将工地的木料全部拉走,原告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所以不能付款。
  阳信县法院承办法官从双方证据入手分析,释法明理,该案最终在诉中调解成功,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分两期共支付被告货款12万元,每期6万元,同时约定了如被告不按时足额履行,应支付2万元违约金的违约条款,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第二期到期后,被告如期将货款交付给原告,双方“两清”了。
  “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双方应该拿出诚意,尽快履行,调解协议不能成为拖延履行的借口。经过一段时间的比较,约定了违约惩戒条款的调解协议自动履行率在86%左右,比没有约定惩戒条款的调解协议高17个百分点。”阳信县法院商店法庭庭长张成峰说。
  如今,约定调解违约惩戒条款已经成为阳信县法院调解流程的“新常态”,此举在保障原告合法权益、培树诚信观念的同时,有效减少了调解进入执行程序的衍生案件数量。
  法官主动担当,为当事人选择最佳解纷路径
  调解是用司法的手段平衡和修复社会关系,法官在其中要主动担当作为,帮助当事人选择最佳的解纷路径,让公正以最佳方式、最快速度实现。
  原告屈某因被告阳信某建材公司欠其借款未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1万元及利息41万元,共计92万元,并申请法院在92万元限额内查封被告公司生产砌块建材用的原材料煤灰。
  被告阳信某建材公司是一家小微企业,由于上一任负责人突然去世,导致所欠债务尚未偿清,但订单稳定,发展预期良好。今年疫情过后,公司刚刚复工复产,煤灰是生产砌块的必须原材料,一旦查封,必定导致公司再次停工停产。
  阳信县法院商店法庭副庭长史国梁一方面积极协调原告方,将查封煤灰变更为查封部分机器设备,允许被告使用,不得变卖、毁损其价值,让企业得以正常经营;另一方面,他多次对原告作释明工作:“让企业活下去,活下去才有还款的可能。”
  最终,原告和被告在审判阶段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放弃12万元利息,阳信某建材公司分三期归还本息80万元;如不能如期偿还,阳信某建材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12万元。
  在调解协议上签完字后,阳信某建材公司的负责人长舒一口气,感谢法院和法官为保障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作出的努力。如今,第一期款项已经按约定履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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