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日报/滨州网讯(记者康曌通讯员陈逸玮报道)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的法定程序权利,实践中却经常存在为拖延诉讼时间、滥提异议占据资源的情况。近日,惠民县法院依法驳回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为其下达了不予审查通知书。
2021年9月13日,赵某夫妻二人与山东某房地产销售公司、山东某地产公司、薛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惠民县法院立案。
该地产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将该案移送至滨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惠民县人民法院经审查查明,该地产公司曾在另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以相同理由向另案原告于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裁定,驳回该地产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该地产公司对该裁定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此外,依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的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又就同类其他案件反复向同一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依法可以不予审查。据此,惠民县人民法院决定对该地产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