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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条例(四)
  《条例》规定信访人应当遵守“六个不得”行为: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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