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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慈善条例》60问(廿一)
  38.慈善信托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答:(1)有合法的慈善信托目的;(2)委托人有确定的合法财产;(3)签订书面信托文件,包括合同、遗嘱及其他书面形式;(4)确定的当事人。
  39.慈善信托应载明的事项有何要求?
  答:慈善信托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事项:名称;目的;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如设置监察人,监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状况和管理方法;年度慈善支出的比例或数额;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信托报酬收取标准和方法。
  40.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监察人、受益人有何规定?
  答: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与委托人、受托人具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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