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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慈善条例》60问
(十八)
  32.什么情况下捐赠人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答:根据《慈善法》第41条,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33.设立专项基金应注意什么?
  答:实践中,许多慈善组织会通过设立专项基金的方式开展募捐,《慈善法》对此没有专门规定。《条例》第34条从三个层面对设立专项基金进行了规范。一是规定设立专项基金应当签订协议,明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冠名方式、财产使用与保值增值方式、各方权利义务、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内容。二是规定专项基金收支应当纳入慈善组织账户统一管理,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三是规定专项基金下不得再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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