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日报/滨州网讯(记者康曌通讯员高磊报道)近日,无棣县检察院办理的首起洗钱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仝某某、何某某认罪认罚,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在朱某等人制毒案过程中,侦查人员发现了相关线索,经过详细取证,最终发现仝某某、何某某洗钱的犯罪事实。经依法审查查明,两名被告的女婿谷某将12万元现金交给仝某某夫妇,由他们转交制毒嫌疑人李某,其间,两名被告人截留3万元。次日,谷某、李某等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两名被告隐瞒截留款项的事实,并将2.8万元存入银行。
该案受理后,检察人员补充了相关证人的材料,两名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检察人员遂采取快速办理机制,仅用时十天起诉到法院。但开庭时,两被告人当庭翻供,否认知道该款项系制毒所得。
无棣县检察院公诉人员针对两名被告的女婿涉毒被抓,收款人李某被抓、公安机关曾到其家中调查等情节进行了充分的阐释,使被告人低下了头。两名被告向法院提交了认罪认罚文书,法院根据其认罪态度修改量刑建议,增加了主刑和罚金,法院采纳意见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