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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打击电诈犯罪典型案例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记者罗军通讯员尹晓宁报道)10月29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审理工作情况,并发布5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王某涉疫情诈骗案(虚假购物类)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5日,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口罩紧缺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利用他人急于购买口罩的心理,在微信群中发布有口罩可出售的虚假信息。被害人刘某在微信群内看见该虚假信息后,添加王某微信,表示要购买口罩,王某谎称可出售口罩1000只,单价4元每只,并冒用他人医疗器械许可证取得刘某信任。刘某通过微信向王某转账4000元后,王某便将其加入黑名单。
  【裁判结果】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滨州市审判的首起涉疫情电信网络诈骗案,虽然涉案金额较小,但因在疫情防控期间,造成的影响十分恶劣。本案自立案到宣判,历时仅5天,并由法院院长适用速裁程序独任审理,在疫情防控重要时期,传递了滨州市法院系统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强烈信心。本案中,法院还为辩护人提供在线阅卷服务,与看守所联系远程开庭,充分展现了滨州法院智慧法院建设成果。
  案例二:赵某滨等八人虚假博彩诈骗案(恋爱交友类)
  【案情简介】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赵某滨伙同被告人郑某辉,在网络上通过办理微粒贷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周某、管某等24人,共计76800元。2019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赵某滨伙同被告人康某发、许某鑫、赵某峰、郑某辉等人先后在福建省泉州市多个小区搭建作案窝点,通过操控“澳门新葡京”等虚假博彩网站后台,购买微信号,充值开通婚恋网站会员,在婚恋网站添加被害人陈某等9人为好友,后诱使被害人在其操控的博彩网站上投资,以此手段骗取资金。经查,赵某滨、康某发参与实施诈骗9起,共计854662元,许某鑫、赵某峰参与实施诈骗7起,共计576255元。
  【裁判结果】
  惠民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赵某滨、康某发、许某鑫、赵某峰等8人犯诈骗罪,判处十二年至一年一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财产刑罚。该案康某发等人上诉后,滨州中院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被告人使用了微粒贷的手段骗取资金,后又通过购买微信号,在婚恋网站添加被害人信息取得被害人信任,再诱使被害人投资,被告人通过操控网站不断骗取资金。可以发现,网络诈骗犯罪手段花样翻新越来越快,迷惑性更强,更容易使人上当受骗。对各被告人判处相应的刑罚,充分体现了对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严厉打击,也体现了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从严惩处的精神,维护了社会秩序,挽回了人民群众的损失。
  案例三:崔某前、马某卫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信用卡类)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至10月,被告人崔某前、马某卫为牟取利益,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可能用于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支付结算,仍共谋办理并向他人出售银行卡。被告人崔某前先行与收卡人取得联系,在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德州银行等办理了多张银行卡。被告人马某卫得知后,亦在建设银行、德州银行、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北京银行等银行实名办理了多张银行卡。二被告人共同去济南将以自己名字办理的多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其中,马某卫与对方交易,将其两人的银行卡一并交予收卡人,并将对方给予的现金分给崔某前3500元。二被告人出售的银行卡后被他人用于支付结算电信诈骗犯罪资金,崔某前、马某卫出售的银行卡结算金额分别为1128919.83元、2138932.03元。
  【裁判结果】
  无棣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崔某前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马某卫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追缴被告人崔某前、马某卫的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明知只需要被告人明知网络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是概况性犯罪即可,不苛求其明知到具体犯罪。本案中二被告人明知是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故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罪是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一环,应严厉打击,从而降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数量。
  案例四:黄某甲等八人电信网络诈骗罪一案(身份冒充类+虚构事实类)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被告人黄某甲、谢某某、孙某甲、马某某、孙某乙预谋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被告人黄某甲为实施诈骗购买笔记本电脑、手机,又联系被告人黄某乙租房子并从被告人陈某某处购买手机卡。殷某某在知情的情况下注册公司、办理公司账户银行卡出售给黄某甲。同年5月14日,被告人谢某某打通邹平某公司财务人员邱某某电话,以要给该公司转款为由索要了邱某某的QQ号,并建立临时会话群。后谢某某冒充该公司老板进入会话群,以给其他公司支付货款为由要求邱某某向指定账户转账473000元。随即,被告人黄某甲联系被告人江某洗钱。分两次向指定账户转款242900元,殷某某通过ATM机转账、取现等方式将229999元占为己有。黄某甲将扣除相应手续费后的赃款与谢某某、黄某乙、马某某瓜分。
  【裁判结果】
  案件由邹平市人民法院一审,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以被告人黄某甲、谢某某、黄某乙、孙某甲、马某某、孙某乙、陈某某、殷某某犯诈骗罪依法判处各被告人三年到九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300000元,责令退赔472000元。
  【典型意义】
  随着现代通信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不断翻新,且一般较为隐蔽,呈专业化、团体化特点。本案涵盖了购买设备、拨打电话、QQ聊天、假冒身份虚构事实、骗取钱款、转账取款等行为过程。犯罪分子作案手法典型、涉案金额巨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通过本案审理,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震慑了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维护了社会稳定。该案的判决也对人民群众起到警示作用,提醒人民群众警惕此类诈骗行为,避免上当受骗。
  案例五:彭某利等四人虚构事实通过“民族资产解冻诈骗项目”实施电信诈骗一案(虚构事实类+民族资产解冻类)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彭某利通过持有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国家机关文件,发起“城乡接合部、农村老、旧、危房改造补偿项目”“马伯平老人扶贫项目”“李宗仁(中国扶贫基金会)扶贫项目”“李济深中国济深基金会项目”等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项目,指使被告人杨某海等人通过微信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会员,向被害人宣传只要交纳相关费用,便可领取到国家发放的巨额扶贫款项,以此手段大肆实施诈骗活动。彭某利指使杨某海等人通过“城乡接合部、农村老、旧、危房改造补偿项目”,诈骗部某、王某某等共44494人,涉案资金800907元;通过“马伯平老人扶贫项目”,诈骗任某1、任某2等共12937人,涉案资金234625元;通过“李宗仁(中国扶贫基金会)扶贫项目”,诈骗宋某某、刘某某等共29076人,涉案资金644402元;彭某利通过组织领导“李济深中国济深基金会项目”,诈骗尤某1、尤某2等共139人,涉案资金1526401元。
  2020年4月份,彭某利分别将诈骗所得512550元资金转入“韦某某”尾号9745中国银行账户内,将500000元资金转入“余某某”尾号3005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被告人欧阳某龙实际持有“韦某某”“余某某”银行账户并多次指使被告人赵某炜套现、取现。
  彭某利、杨某海、欧阳某龙、赵某炜通过“民族资产解冻诈骗项目”实施电信诈骗,彭某利涉案金额共计3206335元,杨某海涉案金额共计1679934元,欧阳某龙涉案金额共计1095896元,赵某炜涉案金额共计1093300元。
  【裁判结果】
  惠民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彭某利、杨某海、欧阳某龙、赵某炜犯诈骗罪判处十四年至十年不等的刑罚,并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至八十万元不等的财产刑罚。四人上诉后,滨州中院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利用“民族资产解冻”手段实施诈骗犯罪的发案率逐渐下滑,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这类犯罪又借助现代通信工具进行传播。本案中,各被告人就是通过微信向全国传播,向被害人宣传只要交纳相关费用,便可领取到国家发放的巨额扶贫款项,来骗取他人财物。这类假借国家大政方针和社会热点的虚假项目,使犯罪极具诱惑性和欺骗性,加之缴纳费用不多,同时一些老年人或生活条件不太好的人员,报有侥幸心理,盲目跟投,往往在短时间内就能造成众多人受骗,且涉案金额巨大。此类案件,部分受害人虽然个人损失不大,但容易泄露个人信息,且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应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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