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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
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可获100万元补助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记者李淑霞通讯员郑晓琛杨雪瑞报道)为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近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印发《滨州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由市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给予补助资金。
  据悉,此《办法》根据《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鲁科字〔2021〕2号)有关规定制定,主要聚焦科技型企业,旨在鼓励创新主体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其中,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给予补助;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100万元。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集成电路领域的科技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2%的比例给予补助。
  《办法》规定,受补助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滨州市境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和当年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并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4%(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6%(含)以上。
  据了解,市财政局将会同市科技局共同管理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科技部门负责对企业研发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税务部门会同科技部门负责指导和帮助企业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享受补助的企业研发费用投入为企业自筹资金投入的研发费用,不包含来自各级政府部门的科技活动资金。补助流程包括企业申请、审核推荐、复核公示、补助下达等程序。补助资金用于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获得补助的企业应对该资金及其发生的支出进行单独核算,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并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有关责任人,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追回财政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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