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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滨州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制定《滨州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城市建筑立面景观是展示和宣传城市形象的重要窗口,是构建和谐城市、提升城市文明形象和城市品位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城市建筑物外立面工程涉及千家万户,少数市民思想认识不到位,在项目完工后建筑外立面的维护和管理上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保护建筑物外立面整治成果,是城市发展所需、人民群众所盼。以规范性文件明确责任主体、管理制度、执法监督和处罚细则,有利于增强管理行为的严肃性、强制性。当前,建筑物外立面管理涉及各区人民政府以及多个市直部门,具体管理中存在职责相互交叉、责任主体不明等突出问题。从实践看,仅靠行政命令和单个部门处理等方式只能解决一时之需,不能从长远确保责任落实、管理到位。结合我市实际,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通过征求群众意见,充分了解外立面管理存在的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制定政府规章,以法制化手段加强建筑外立面管理,十分必要。
  二、《滨州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的起草过程
  按照《滨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计划》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牵头起草《滨州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确保《办法》起草工作顺利进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把此项工作作为2021年头等重点工作来抓,深入分析借鉴青岛、济南、厦门等地市规定条款,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2月份开始了《办法》初稿起草工作。3月5日参与市立法工作专题会议,拟定初步工作计划。3月18日在与司法局对接同意后确定市立法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组织填报我市外立面现状存在问题清单及立法建议。3月23日成立了市管理办法起草专班和局工作专班。3月25日召开专班第一次会议,讨论立法内容立法重点和下步考察计划。专班成员于4月9日赴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考察学习建筑外立面管理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结合学习成果继续补充初稿内容。截至5月30日,已完成《办法》初稿。5月31日,已向专班成员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发送关于对《办法(初稿)》征求意见的函。截至6月底,已完成部门会签,并针对相关部门、专班和区县所提意见建议,已对管理办法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分别于6月30日和7月21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在市司法局召开关于《办法》的座谈会,深入交流讨论,研究论证了《办法(草案)》的相关内容,并进行了详细修改。专班成员在认真学习借鉴外地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紧紧把握提高立法质量这一核心要求,认真学习、仔细研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实际,解放思想、大胆创新,确保高质量完成《办法》的起草工作。
  三、《滨州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30条,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及名词解释、政府和部门职责、基本原则、建筑外立面设计风格造型和色彩要求、重要地段建筑外立面设计要求、安全、环保、节能要求以及基本要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和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装饰装修、改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办理、建筑外立面改造安全要求和附属设施要求、重点区域改造、装饰装修、改造方案评审、竣工验收、管理责任人划分、建筑外立面保持外观整洁要求、建筑物外立面禁止擅自改变、管理责任人日常检查、罚则、特殊规定以及施行日期。四、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是坚持立法原则。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在《办法》起草工作中,做到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同时,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针对实际需要进行设定,尽量不重复上位法规定,突出简介明了,方便群众,更方便今后依法管理。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坚持问题导向是制定《办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针对近年来我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需要解决的问题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前期调研,认真梳理出问题产生的原因,实行倒推机制,在源头治理和制度落实上进行了细化设定;结合上位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滨州市实际进行立法补充。
  三是坚持科学可行。为保证《办法》在实际工作中的可操作性,在制定过程中始终坚持少一些原则性规定,多一些具体性规定;少一些提倡性规定,多一些刚性约束;少一些自由裁量权,多一些程序性规定的原则,避免办法成一纸空文。
  四是坚持开门立法。积极畅通群众参与立法渠道,零距离倾听群众诉求;采取多种形式征求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通过开门立法,发挥公众和社会的智慧,提高立法工作质量,提高广大市民认可程度,让《办法》在今后的建筑外立面管理工作中真正发挥作用。
  五是坚持突出特色。在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好上位法,为《办法》起草找到充分依据的同时,结合实际,把解决我市在管理建筑外立面方面存在的问题作为出发点和着力点,适当增加条款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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