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5版
发布日期:
滨州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原则。
  第四条【考核监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导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及时调解纠纷。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机制,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督促、调度、指导。联席会议机制相关工作管理制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周转账户】市、县(市、区)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设立账户,用于偿付农民工欠薪。
  第七条【部门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督促、监督联席会议机制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对工作履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单位提出问责建议。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秩序,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领域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专用账户管理、建设单位按规定拨付人工费、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及时制止、纠正本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依法督办并协调解决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送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周转金;保障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成员单位用于重大疑难案件的办案工作经费。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处置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及时审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移送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案件,依法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请求,协助处理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影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情形。
  工信部门负责牵头推进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大型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清理工作,及时清偿因拖欠账款造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网信部门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网上信息监控,及时发现并指导涉事主体应对处置敏感信息,做好网上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本地涉及农民工工资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抽查,重点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重点建设项目审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委托监管及设置过渡期的企业仍由原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指导督促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在审批职责范围内对未提交《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含“建设资金已落实、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比例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承诺)的建设单位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信访部门负责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事项登记、转送、交办、督办工作,协调督办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事项,督促检查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事项的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将有关部门推送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依规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总工会组织负责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指导企业工会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农民工工资代发结算;积极推行“一卡通”、减免异地跨行取现手续费、银行短信服务费等便民服务,依法将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纳入山东省征信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第八条【投诉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信访部门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邮箱、网上投诉平台。接受举报、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
  第二章工资支付规定
  第九条【工资支付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资的分配方式、项目、标准的确定和调整;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工资的代扣、代缴事项;
  (四)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五)其他有关工资支付的事项。
  第十条【合同签订】用人单位要规范用工管理行为,依法使用统一规范的文本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
  第十一条【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考勤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配备劳资专管员,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人数及工资支付情况。
  分包单位应当采取人脸、电子围栏等信息化手段实行施工现场考勤制度。强化考勤监督管理,考勤记录实时对接录入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按月向农民工公示核对。
  第十二条【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在工程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按月将应付人工费单独拨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并向行业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制度】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一人一卡、一月一发、专人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代发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拨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依法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不得伪造、变造、隐瞒、藏匿。
  第十四条【工资保证金制度】工程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应当按规定先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工资保证金收缴规定,确保工资保证金应收尽收。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主要用于下列情况:
  (一)发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
  (二)因自身原因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第十五条【应急周转金制度】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足额储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周转金,应急周转金动用后,要及时补足。
  用工单位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者企业主欠薪逃匿,确需使用应急周转金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领欠薪应急周转金人员名册、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认定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相关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同级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并负责核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
  第十六条【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项目施工现场醒目位置依法设立维权信息公示牌,公示牌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并公示至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行政审批、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的工程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等信息及时共享。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工资等相关信息上传至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健全完善预警处置流程和工作规则,对产生预警的在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实施重点监控。
  第十八条【农民工速裁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分类处理农民工欠薪案件,建立劳动仲裁与劳动监察联合办案衔接机制,鼓励引导农民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
  第十九条【常态化巡查监管机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随机抽查、例行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所有在建工程项目监管。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职责】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提高开户效率;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资金余额不足、工资未及时支付等异常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金融机构应当支持农民工使用已有银行卡或者具备银行账户功能的社会保障卡获得工资收入,不得强制要求办理新的工资卡。金融机构应当将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信息,上传至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
  第二十一条【完善健全欠薪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化解、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第二十二条【联合惩戒】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视其情节依法采取限期整改、限制招投标、记载不良行为、降低资质、清出市场等方式予以限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企业守法诚信评价、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监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和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要互联互通,定期向社会通报公开有关企业守信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罚则】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罚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罚则】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罚则】对编造虚假事实、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用工单位或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施行日期】其他领域使用农民工的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1年XX月XX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滨州日报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