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5版
发布日期:
关于《滨州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社会各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进一步增加政府规章制定的透明度,提高法规质量,增强规章的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现将《滨州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来信来函、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大家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论证和吸收。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5月31日。
  联系单位: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滨州市司法局
  通讯地址:滨州市黄河十二路877号建大大厦1016室滨州市黄河五路367号交通大厦810室邮政编码:256600电子邮箱:bzsldbzjcdd@126.com
  bzfzblfk@163.com联系电话:(0543)81736833163079传真:(0543)81730553361840
  2021年4月30日
  关于《滨州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制定《滨州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的必要性
  农民工是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而独特的贡献,保障广大农民工群体获得他们辛劳付出应得的报酬是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批示指示,要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国务院专门颁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在全国上下严格控制和清理各项考核的情况下,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被保留并强化,足以可见此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始终把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当作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但是在实际运行中仍然存在欠薪线索居高不下、欠薪问题错综复杂、欠薪源头没有得到根本治理等系列问题,特别是在工程建设领域,系列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根源性问题亟待解决,比如:建设项目资金不到位、建设市场仍然存在违法分包、层层转包、挂靠承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施工企业劳动用工不规范等。充分结合我市实际,在深入分析农民工欠薪根源、梳理现有治理农民工欠薪政策落实情况、总结治理欠薪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政府规章,以法治化手段推动根治欠薪问题,十分必要。
  二、《滨州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的起草过程
  根据《滨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安排,《滨州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1年6月底颁布实施。为确保《办法》起草工作顺利进行,市人社局把此项工作作为2021年头等重点工作来抓:一是制定计划,形成机制。3月4日,市人社局专门召开局长办公会对《办法》的立法工作研究讨论,在充分论证分析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任务分解表,明确各项工作责任分工,列出具体的工作计划,形成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全力以赴确保《办法》的尽快出台施行。二是组成专班,有序推进。3月5日,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市人社局从各科室抽调熟悉或从事法律工作及具体从事农民工工资治理工作的相关人员,成立《办法》起草小组,实行集中办公。专班经第一次研讨会议,理清了《办法》制定的总体思路,确定了基本框架,明确了人员分工,整理了一系列立法依据。3月15日,完成了草案讨论稿的起草工作。市人社局再次召开局长办公会针对《办法》(草案讨论稿)进行集中讨论,对《办法》的框架结构、章节设置、条文内容等进行深入细致研究。4月7日至8日,市司法局组织市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对草案讨论稿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4月9日至13日,市人社局向各县市区及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进行了第一次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12条,针对反馈的意见建议,经认真研究、逐条分析,充分吸收采纳修改完善。三是学习调研,保证质量。4月19日至23日,《办法》调研组先后到江苏省扬州市、常州市和湖北省武汉市开展了学习调研,在认真学习借鉴以上地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牢牢把握提高立法质量这一核心要求,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同时,结合近几年我市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解放思想、大胆创新,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办法》起草工作。
  三、《滨州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28条,分别是总则、工资支付规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健全考核监督机制。《办法》明确规定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二是明确政府责任。《办法》根据国家及我省的相关工作要求,明确了市级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具体职责。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成立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机制,统筹协调各行业相关部门,合力攻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
  三是明确部门职责。《办法》在严格遵循《条例》相关条款的前提下,结合我市实际,对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进一步明确。
  四是明确制度落实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工资支付不规范及相关制度未落实,《办法》对工资支付制度、劳动合同签订、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农民工考勤制度、分账管理制度、人工费用发放比例管理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等做了细化、详实规定。
  五是健全监督机制。《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现部门信息及时共享。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可以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实行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将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切实解决查处欠薪案件缺手段问题。
  六是明确法律责任。《办法》进一步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用人单位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的责任,促使各相关部门履职尽责;进一步明确编造虚假事实、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严厉打击各类恶意讨薪行为。
  四、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是坚持立法原则。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在《办法》起草工作中,做到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同时,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在《办法》的体例设置上,按照设区市地方立法补缺原则,不追求“大而全”,而是针对实际需要进行设定,尽量不重复上位法规定,突出简洁明了,方便群众,更方便今后依法管理。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坚持问题导向是制定《办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针对近年来我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前期调研,认真梳理出问题产生的原因,实行倒推机制,在源头治理和制度落实上进行了细化设定;结合上位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滨州市实际进行立法补充。
  三是坚持科学可行。为保证《办法》在实际工作中的可操作性,在制定过程中始终坚持少一些原则性规定,多一些具体性规定;少一些提倡性规定,多一些刚性约束;少一些自由裁量权,多一些程序性规定的原则,避免《办法》成为一纸空文。比如在法律责任部分,分别针对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反办法规定行为制定了具体的罚则标准,充分保证违法必究的严肃性。
  四是坚持开门立法。积极畅通群众参与立法渠道,零距离倾听群众诉求;采取多种形式征求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通过开门立法,发挥公众和社会的智慧,提高立法工作质量,提高广大市民的认可程度,让《办法》在今后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真正发挥作用。
  五是坚持突出特色。在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好上位法,为《办法》起草找到充分依据的同时,结合实际,把解决我市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存在的问题作为出发点和着力点,适当增加了部分条款,如把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信用考核评价等纳入本《办法》,从而使《办法》凸显出了滨州特色。

版权所有:滨州日报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