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日报/滨州网博兴讯(通讯员舒志喜李莹报道)近日,博兴法院对虚假陈述证人王某罚款1万元,这是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后,博兴法院适用该规定向虚假陈述证人开出的首张“罚单”。
在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为证实向被告转款的事实,提交王某证人证言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在法庭告知证人作假证、伪证的法律后果后,王某否认与被告通话,原告遂提交通话录音一份,王某当庭翻供,承认了与被告通话的事实。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证人作伪证的,除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外,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王某对同一事实的陈述前后矛盾,对其证言,法庭依法不予采信。在法庭依法告知作假证、伪证的法律后果后,王某仍然作假证,具有很强的主观恶意。对其行为应当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