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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规划加强管理 全面提高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水平
——就《滨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出台访市司法局局长李玉会
  滨州日报/滨州网记者李伟伟通讯员何同岐程帅
  记者:根据2020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市城市管理局起草了《滨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请李局长谈谈该《办法》立法的必要性。
  李玉会:近年来,随着滨州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垃圾日益成为滨州城市管理的难点问题。当前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存在着一些需要进一步规范和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建筑垃圾处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二是各类建设工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不规范,建筑垃圾分类不到位、清运不及时;三是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措施不健全,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超载、超速、超限、抛洒、偷倒、乱倒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四是建筑垃圾监管部分环节缺失、执法信息共享程度不高、管控合力不强、管理效果不佳。因此,亟需通过立法予以规范,解决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我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提供更坚实的法制保障。
  记者:请李局长谈一下,该《办法》的起草依据和主要内容有哪些?
  李玉会:《办法》的主要起草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考借鉴了合肥、蚌埠、商丘等地的立法经验以及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制定出台的关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方面的相关制度文件。
  《办法》共41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和处置原则。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适用本办法,确立了“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二是明确了政府责任和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设和综合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并对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在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中的指导、监督、管理职责作了规定。三是明确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的条件。结合当前“放管服”改革,为了营造更好的法治营商环境,明确细化了许可条件。四是明确了建设工程、拆除工程、小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等建筑垃圾的排放要求,同时对运输车辆和消纳场所日常运行作了规定。五是规定了建立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实行联单、收费管理制度,健全日常巡查、信用评价惩戒机制。六是积极倡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其中,对建筑垃圾再利用、回填以及政府激励措施和处理要求进行了明确。七是明确细化了法律责任。结合2020年9月1日实施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滨州的实际设置了7条罚则,加大了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记者:该《办法》起草审查的过程有哪些?
  李玉会:2020年5月,市城市管理局成立起草小组开展了全面的调研起草工作,9月,提请我局进行审查。我局先后组织召开了7次座谈会,集中研究讨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10月,我局向市政府35个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县(市、区)政府、政府法律顾问征求意见。11月5日,我局会同市城市管理局赴山东政法学院,同时邀请省司法厅相关处室负责人进行了研究论证。11月10日,我局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局就征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了专题研究讨论。按照《山东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和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了多次修改,同时,就《办法》的主要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等进行了认真审查,对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修改,在达成广泛共识的基础上,形成目前《办法》,并提交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0年12月29日正式公布,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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