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版:03版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18日
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的意见》
最大限度规范前期物业服务人的选聘
文章字数:875
  本报讯(记者任斐报道)11月15日,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政策吹风会,介绍《意见》的相关情况。
  记者在发布会上获悉,《意见》坚持问题导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做出制度性设计,最大限度规范前期物业服务人的选聘。其中,《意见》明确,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不含3万平方米)的,经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或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的,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6条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与建设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关联关系、人格混同、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依据《意见》,招标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将公开招标作为选定前期物业服务人的主要方式。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或者特定的物业服务人中招标的方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同时,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对一个物业服务区域,作为招标人的建设单位应统一,按总体规划面积一次性招标。建设单位约定的物业服务区域应当与实际交付使用的物业服务区域相一致。
  《意见》明确,评标委员会由建设单位代表和物业服务行业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建设单位代表以外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建设单位代表以外的专家,由建设单位在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从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与建设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鼓励建设单位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根据项目实际,自主确定是否使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同时,建设单位在招标前、中标后都要将有关资料报所在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监督管理。
版权所有:滨州日报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