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日报/滨州网记者罗军通讯员张乾坤
为规范海洋牧场管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修复海洋渔业资源,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市人大常委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了《滨州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目前,《条例》已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于《条例》有关情况,近日,记者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唐海涛。
《条例》旨在解决我市海洋牧场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促进滨州渔业转型升级
记者:请问唐主任,《条例》出台的背景是怎样的?
唐海涛:滨州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海洋强国、做好经略海洋大文章等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我市海域滩涂资源丰富的优势,把海洋牧场建设作为推进渔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规划建设了滨州正海、新创、顺潮、渤海水产等4处海洋牧场,其中国家级海洋牧场1处、省级3处,带动贝类底播40万亩、牡蛎吊养5万亩。2022年,全市海洋贝类产量22万吨。
同时,我市海洋牧场建设也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
一是海洋牧场管理职责不清。由于机构改革后一些部门职责进行了调整,加上海洋牧场多功能平台、海域内旅游经营等新生事物出现,需要进一步明确海洋牧场的综合管理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二是缺乏科学布局规划。由于我市海洋牧场起步较晚,海洋牧场空间布局不尽合理,海洋牧场建设多集中在近岸海域,缺少总体规划,部分适宜建设海洋牧场的海域尚未得到有效利用。三是深度开发不足。沿海渔民仍以养殖、捕捞等传统渔业生产方式为主,尚未形成海上观光、休闲渔业等新业态,产业链延伸不足,产业融合度不高。四是安全和环保制度缺乏。对海上养殖、平台运营、增殖放流等管控不到位。五是执法监管不到位。目前,由于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部门仅能对海洋牧场区域内出现的违规捕捞、非法养殖行为进行处罚,而对于其他严重影响海洋牧场建设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无法实行有效监管。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海洋牧场管理立法工作。
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和程序,确保《条例》立法工作质效
记者:《条例》的起草审议工作是如何开展的?
唐海涛: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安排,组织有关部门业务骨干成立工作小组,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开展起草、调研、修改、审议等各项工作。学习研究青岛、潍坊、连云港等地市立法经验,到沾化、无棣开展调研,摸清了我市海洋牧场管理工作中的难点和堵点,坚持问题导向,起草了《滨州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讨论稿)》。2023年8月14日,组织县(区)海洋发展和渔业部门及企业相关负责人对讨论稿内容进行讨论修改。
2023年8月至12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结合各自职能分工,先后多次召开立法座谈会,发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过滨州市协同办公系统、市人大代表履职平台、滨州日报、滨州人大门户网站(滨州市地方性法规意见建议网上征集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征求市直各部门、立法咨询专家、立法研究服务基地、立法联系点、市人大代表以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商请市政协开展立法协商,并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建议。12月6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征集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集中修改完善,形成了《滨州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建议稿)》,并再次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建议。
2023年12月20日,滨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2024年1月20日,《条例》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结合滨州实际,将“鼓励转捕为养”作为关注重点,规范和引导广大渔民改变传统捕捞渔业方式
记者:《条例》都有哪些主要内容?
唐海涛:《条例》共二十六条,在制度设计上坚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海洋经济推进建设海洋强国的意见》提出的“提升海洋渔业质量,优化海水养殖结构和布局,完善捕捞限额管理和休渔禁渔制度,高标准建设海洋牧场”战略方针,因地制宜,体现滨州特色。从当前海洋牧场建设及管理实际情况出发,结合滨州市海域特点,将海洋牧场进一步发展所提出的新需求纳入滨州市海洋发展总体布局,进行了科学、系统规划。
《条例》要求市、沿海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牧场发展的组织领导,建立海洋牧场管理综合协调机制,依法给予用地用海支持,落实海洋牧场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鼓励海洋牧场技术创新和海洋牧场多产业融合发展,提升海洋牧场管理水平。同时,在充分结合我市海洋渔业发展特色情况下,将“鼓励转捕为养”作为立法关注重点,更加注重规范和引导广大渔民改变传统的捕捞渔业方式,提高渔业资源利用效率,有效修复海洋渔业资源,解决海洋捕捞渔民的实际问题。
《条例》注重维护渔民切身利益,强调海洋牧场技术创新,鼓励海洋牧场多产业融合发展
记者:根据我市海洋牧场管理工作实际情况,《条例》作了哪些具有滨州特色的规定?
唐海涛:《条例》特色鲜明,实用性强,特别是在保障渔民增产增收、助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进行了大胆有益探索。
一是注重维护渔民切身利益。《条例》规定,市、沿海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捕捞渔民转捕为养,落实好捕捞渔船减船转产政策,开展新型渔民技能培训。鼓励海洋牧场经营者吸纳转产渔民。鼓励企业、合作社、渔民共建共享,探索建立产业联合体,实现深度融合发展。鼓励海洋牧场经营者充分利用海洋牧场空间,开展多营养层级综合生态养殖。这对滨州市做好创新海洋牧场发展模式作出了更科学、更细致规定,促进海洋生态修复,兼顾捕捞渔民实际利益,凸显了地方立法特色,是滨州立法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
二是强调海洋牧场技术创新。开展海洋牧场建设与管理工作,需要加强技术创新,也需要产业发展支撑。《条例》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市、沿海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科研机构开展渔业本土种质资源研究、开发、利用,鼓励培育养殖新品种、研发新设备,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这将极大地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我市海洋牧场行业健康科学发展提供保障。
三是鼓励海洋牧场多产业融合发展。为规范海洋牧场管理工作,促进海洋渔业产业升级,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打造高水平海洋牧场,《条例》提出,鼓励海洋牧场经营者拓展海洋牧场功能,建设生产、观光、垂钓、娱乐、文化、科普等融合发展的现代化海洋牧场;配备在线监测系统,开展人工鱼礁区生态环境监测和渔业资源调查,及时掌握礁区环境和资源变化情况。
四是建立部门协同联动协调机制。《条例》规定,市、沿海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洋牧场联合执法和跨区域执法协调机制,建立重大事件通报制度,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海洋发展和渔业、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海事、海警等相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在海洋牧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条例》通过明确部门职责,使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进海洋牧场建设,实现海洋牧场管理信息共享,提升海洋牧场管理的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