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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
标志着我市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工作走上了制度化、法制化管理轨道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记者李淑霞丁春晓报道)1月9日,市政府新闻办举行市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邀请市司法局、市体育局相关负责同志介绍《滨州市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吹风会介绍,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力度,为推动全民健身提供了有力保障。截至目前,我市建有各类健身器材3万余件,但在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方面,存在布局不科学、管理不规范、维护不到位、责任不明确等问题。
  为促进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满足人民群众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需求,市政府制定出台《滨州市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并将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制定依据主要是《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共六章,三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适用范围、管理原则以及政府和部门职责等内容进一步明确,要求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举办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管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其中,第七条规定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竣工验收均需征求体育主管部门意见。第八条规定了市、县、镇、村四级公共体育设施的基本配置标准。第九条至第十一条对公共体育设施提出了具体要求。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新建居民住宅区和既有小区配建公共体育设施作了详细规定。
  第三章开放与使用。第十六条对公共体育设施开放时长作了具体规定。第十七条,对免费和低收费开放,及优惠群体进行了明确。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推动机关、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第二十三条,列明了使用公共体育设施的禁止行为。
  第四章管理与服务。针对公共体育设施维护主体、管理责任不清等问题,第二十六条根据出资来源,明确了管理单位确定规则;第二十七条明确了管理单位的具体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已对相关违法行为规定具体法律责任,不作重复规定。《办法》对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未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未按规定开放体育设施的情形,规定了法律责任。
  《办法》颁布出台作为我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大举措,也是推动体育惠民工作,改善民生、服务大众的具体实际行动,其实施标志着滨州市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工作走上了制度化、法制化管理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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