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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城市治理 提升城市品质
——就《滨州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有关情况访滨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唐海涛
    为了加强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提升城市品质,彰显滨州地域特色、历史文化、人文精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日,滨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滨州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条例》有关情况,记者采访了滨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唐海涛。
  立法旨在解决我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领域出现的不协调、保护和利用等问题
  城市景观风貌是指由自然山水格局、历史文化遗存、建筑形态与容貌、园林绿化等要素相互协调、有机融合构成的城市景观形象。城市景观风貌保护立法工作对于保护城市的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脉延续性等具有重要作用。
  唐海涛介绍,我市位于鲁北平原、黄河三角洲腹地,北拥渤海,黄河穿城而过,河流水系较多,具有独特自然地貌和源远流长的历史文化传承。由于多种原因,在城市景观风貌保护领域还存在不协调、保护和利用等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形式进行解决。
  唐海涛说,为了全面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法工委做了大量的工作。
  一是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条例》经过了三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会上法工委认真听取和记录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之后,法工委通过协同办公系统、人大代表履职平台等征求市直各有关部门、立法咨询专家、立法研究服务基地、立法联系点和市人大代表的意见,通过滨州日报、滨州人大门户网站(滨州市地方性法规意见建议网上征集平台)、微信公众号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商请市政协开展立法协商,寄送函件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
  二是实地调研座谈专题征求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了立法调研组赴惠民县开展调研座谈,面对面征集意见建议。同时,委托其他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自行开展调研,广泛征集政府主要组成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等的意见建议。立法调研组赴四川省成都市、南充市、广安市开展考察调研,学习了三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管理立法工作的经验做法。期间,多次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
  市人大城环委、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对所征集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地研究探讨,并对条例有关内容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
  2023年10月31日,《条例》经滨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以提升城市品质,彰显滨州地域特色、历史文化、人文精神为导向,强化部门协同联动
  唐海涛介绍,城市景观风貌保护立法工作坚持以科学规划、整体保护、合理利用、永续发展为原则,以提升城市品质,彰显滨州地域特色、历史文化、人文精神为导向,强化部门协同联动,结合我市实际需要,进行了相关的制度设计,把相关的工作落到实处,为滨州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一)编制城市景观风貌保护规划,加强重点地区保护
  《条例》对编制中心城区城市景观风貌保护规划,确定城市景观风貌分区控制体系和控制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科学编制城市景观风貌保护规划。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城市景观风貌保护规划。编制城市景观风貌保护规划,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不同区域的发展条件、用地性质以及分区关系,科学规划城市布局,保持滨州特有的地域环境、文化特色和建筑风格,塑造城市整体形象。二是严格限制规划修改程序。编制城市景观风貌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经市、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同级人民政府批复后,向社会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景观风貌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三是编制重点地区名录,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景观风貌特点编制城市景观风貌保护重点地区名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城市重要功能区,城市重要交通节点,重要的滨水地区、山前地区,历史文化街区、传统建筑风貌区及其他需要进行景观风貌控制的街道,城市广场、公园绿地以及相邻地区应当列入城市景观风貌保护重点地区,重点地区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区位、形成时间、价值等内容,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二)编制实施城市设计,强化城市景观风貌的控制和引导《条例》直击城市建设问题症结,直面矛盾焦点,对保护城市景观风貌,编制实施城市设计制定了具体规定。一是编制总体城市设计。总体城市设计应当明确整体景观风貌格局,确定公共开放空间体系,划定城市景观风貌重点地区,提出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结合城市实际,将城市天际线、城市色彩、建筑风格、街道界面、景观照明、慢行系统、城市雕塑等要素作为重点内容。二是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当塑造城市景观风貌特色,注重与山水自然的共生关系,协调市政工程,组织城市公共空间功能,注重建筑空间尺度,提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控制要求。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主要景观风貌控制要求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指标中。三是建立城市绿线、蓝线、紫线管理制度。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地、沿河防护林、景观生态林、山体等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库、湿地、景观水系等区域应当划定城市蓝线。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革命遗址遗迹等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紫线。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城市绿线、蓝线、紫线,并将对应区域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加强建设管理保护,落实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
  《条例》对城市建设、城市绿地、城市视域廊道、滨水空间、历史文化街区、城市雕塑等的规划设计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工程建设管控。城市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景观风貌保护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的要求。市政设施的选址、线路、外观设计等方面应当符合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架设电力、有线电视、通信等各类管线、杆体、箱体,应当符合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以及城镇容貌标准。二是城市绿地保护。城市绿地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景观、生产、防护等作用,达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效果。城市道路和沿河的绿化应当保持原有绿化特色,城市重要街道行道树不得整体更换。确需改变、提升的,绿化改造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三是滨水建筑管控。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乡水务、城市管理等部门将水体管理保护范围外一定区域划为建设控制地带,明确建筑退线距离以及其他建设控制要求,严格控制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城市景观风貌重点地区的滨水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天际轮廓线、景观视线分析,滨河、滨湖等滨水区域沿线建筑高度应当与水系环境相协调,构建功能复合、疏密有致和生态自然的滨水空间,不得破坏滨水景观风貌。四是重点地区的建筑管控。城市地标、门户节点、轴线廊道、重要街道等重点地区的建筑,应当根据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严格控制高度、体量、色彩和顶部形式等,保持视线廊道通畅,塑造优美的城市立面景观和天际轮廓线。城市道路沿线建筑外立面风格应当符合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体现滨州文化特色,反映建筑功能类型特征,与街道、街区整体风格相协调。五是城市雕塑管控。城市雕塑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注重与周围环境、建筑风格和历史建筑风貌相协调,彰显本市地域文化特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条例》立足滨州实际、突出滨州特色,确保实际操作中能执行到位
  《条例》在起草、审议、修改的各个环节,都严格依据了上位法的有关规定。
  唐海涛说,我们在立法过程中,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对上位法进行了完善和细化,确保其能在实际操作中执行到位。
  一是在第九条中规定“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中心城区城市景观风貌保护规划,确定城市景观风貌分区控制体系和控制措施。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城市景观风貌保护规划。编制城市景观风貌保护规划,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不同区域的发展条件、用地性质以及分区关系,科学规划城市布局,保持滨州特有的地域环境、文化特色和建筑风格,塑造城市整体形象”。编制城市景观风貌保护规划,加强对城市景观风貌的整体管控,从源头上保护城市景观风貌。
  二是在第十条中规定“编制城市景观风貌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经市、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同级人民政府批复后,向社会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景观风貌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从严限制修改城市景观风貌保护规划程序,确保一张蓝图绘到底,真正留住城市特有地域环境、文化特色、建筑风格等“基因”。
  三是在第十二条中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景观风貌特点编制城市景观风貌保护重点地区名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重点地区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区位、形成时间、价值等内容,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适时调整。滨州市主城区内黄河二路、黄河五路、黄河八路、黄河十二路、黄河大道等东西轴线和渤海二路、渤海五路、渤海十一路、渤海十八路、渤海二十一路、渤海二十四路等南北轴线,以及中海景区、新立河景区、蒲湖景区、秦皇河景区、北海景区、环城水系周边应当重点塑造和管理”。落实城市景观风貌保护重点地区名录制度,有针对性地加强重点地区的保护。
  四是在第十四条中规定“总体城市设计应当明确整体景观风貌格局,确定公共开放空间体系,划定城市景观风貌重点地区,提出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结合城市实际,将城市天际线、城市色彩、建筑风格、街道界面、景观照明、慢行系统、城市雕塑等要素作为重点内容”。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加强对城市建设的管控,指引城市景观风貌保护规划编制方向。
  五是在第十六条中规定“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修改已批准的城市设计,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从严限制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修改程序。
  六是在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城市道路和沿河的绿化应当保持原有绿化特色,城市重要街道行道树不得整体更换。确需改变、提升的,绿化改造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从严限制城市道路和沿河的绿化改造方案的修改程序,保护城市绿地。
  七是在第二十六条中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乡水务、城市管理等部门将水体管理保护范围外一定区域划为建设控制地带,明确建筑退线距离以及其他建设控制要求,严格控制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城市景观风貌重点地区的滨水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天际轮廓线、景观视线分析,滨河、滨湖等滨水区域沿线建筑高度应当与水系环境相协调,构建功能复合、疏密有致和生态自然的滨水空间,不得破坏滨水景观风貌。”加强对滨水空间的管控,构建功能复合、疏密有致和生态自然的滨水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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