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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 从“心”出发
——就《滨州市社会心理服务条例》有关情况访滨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唐海涛
  滨州日报/滨州网记者罗军 通讯员 张乾坤
  日前,《滨州市社会心理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是全国首部社会心理服务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对于《条例》的有关情况,近日,记者采访了滨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唐海涛。
  《条例》起草审议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全面提升地方立法工作质效
  记者:请问唐主任,《条例》出台的背景是怎样的?
  唐海涛: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举措。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重视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市委从社会稳定溯源治理出发,将人民群众对解决心理问题的新需求纳入市域社会治理总体布局,以健康滨州提质增效为着力点,强化高品质平安滨州建设,倾力打造集“医、食、眠、游、护、康、养、学、乐、健”全链条的一体化心理服务品牌——“滨州心语”基地,并以创建全国首个“心安城市”为抓手,以社会心理服务助推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党管立法原则,紧紧围绕市委重大决策部署,深化全市“山东走在前,滨州怎么干”解放思想大讨论和“在滨州、知滨州、爱滨州、建滨州”主题实践活动,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心理需求,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目标,将《条例》制定列入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并采取“双组长”制,推动立法工作高质量开展。
  记者:《条例》的起草审议工作是如何开展的?
  唐海涛:《条例》起草审议始终坚持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全面提升地方立法工作质效。
  成立工作专班。2023年2月22日,市人大常委会与市委政法委召开立法起草工作座谈会,成立工作专班,并启动了起草、调研工作。
  开展起草和调研。工作专班先后赴河南、安徽、四川、河北、山西、陕西等先进地市调研,广泛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借鉴其经验做法,充分吸收调研成果,组织多次修改工作。
  进行论证和修改。2023年4月份开始,市人大常委会会同市委政法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等相关部门,先后通过立法论证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论证、征集意见建议并修改完善内容。
  审议通过和报批。2023年8月25日,滨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滨州市社会心理服务条例》,并于2023年9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结合滨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特点以及社会心理服务建设现状,科学、系统规划,具有地方特色和推广价值
  记者:《条例》都有哪些主要内容?
  唐海涛:《条例》共二十六条,从社会稳定溯源治理出发,将人民群众对解决心理问题的新需求纳入基层社会治理总体布局,结合滨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特点以及社会心理服务建设现状,进行了科学、系统规划,具有地方特色和推广价值。
  《条例》要求,市、县(市、区)应当整合社会心理服务资源,完善社会心理服务行业组织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社会心理服务线上平台建设,依托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具备条件的社会心理服务机构建立线上公益性心理援助平台;开通心理援助热线电话,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心理健康服务;将社会心理服务作为网格化服务管理的内容,依托网格开展社会心理服务宣传;支持社会心理服务工作者参与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全面推进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对特殊群体的心理健康关爱;支持社会心理服务产业健康发展。同时,要求市直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心理健康综合管理机制,结合主责主业开展对各类群体的针对性心理服务。
  作为全国第一部社会心理服务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对今后各地开展这一领域的立法工作具有开创性和示范性意义
  记者:根据我市社会心理服务工作的实际情况,《条例》都作了哪些具有滨州特色的规定?
  唐海涛:《条例》作为全国第一部社会心理服务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在主要制度设计上,总结了近几年滨州市在社会心理服务方面的经验做法,对目前社会心理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探索制定了针对性较强的政策措施,以推动社会心理服务工作的开展。因此,《条例》对今后各地开展这一领域的立法工作具有开创性和示范性意义。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条例》总结了滨州市社会心理服务工作的经验做法,很多内容都是原创,具有很强的创新性。
  一是注重人文关怀,突出了政府的兜底救治职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统筹保障居家服药和住院医疗费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册管理的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六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免费救治。这一规定对滨州市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工作作出了更为具体、细致和强有力的规定,也将有效解决相关家庭的后顾之忧,避免一个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拖累一个家庭的情况出现,是滨州立法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
  二是明确了用人单位的社会心理服务职责。《条例》结合滨州实际,总结了近几年来滨州市在社会心理服务方面的先进经验做法,明确提出,市、县(市、区)各部门、单位应当明确本部门、单位负责心理健康服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社会心理服务工作。这也是我市在地方性法规中,首次对部门单位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提出要求。
  三是注重了社会心理服务工作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开展社会心理服务活动,需要加强学术研究和技术创新,也需要产业发展支撑。《条例》第二十三条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心理服务产业的健康发展,推动学术研究、技术创新的成果转化和应用。这一规定,将极大地推动当地社会心理服务产业的发展和创新成果转化,为全市社会心理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科学发展提供了保障。
  四是以本土文化融入精神内核。开展地方立法,应当具有地方特色。《条例》充分挖掘滨州市孙子文化、黄河文化、红色文化等本土文化资源,将其优秀的价值内核充分融入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中,丰富社会心理服务的文化内涵,在社会心理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中,结合滨州市文化特色,打造社会心理服务工作的地方品牌特色,给《条例》深深地打上了滨州烙印。
  五是将社会心理服务融入基层治理。《条例》提出,将社会心理服务融入网格化管理,在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中,加强心源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以及信访事项化解等工作中,社会心理服务工作者可以根据有关机构的委派提供心理服务,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二)《条例》针对目前社会心理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结合在调研、审议时征求的意见建议,立足滨州实际,针对问题定措施,通过地方立法着力解决滨州市社会心理服务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一是加强了人才队伍建设。开展社会心理服务工作,关键靠人才,而目前我们最缺乏的就是专业的人才队伍。为此,《条例》第十一条对人才队伍建设提出了要求: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培育心理咨询人员队伍、发展医疗机构心理健康服务队伍、组建心理健康领域社会工作专业队伍、组建社会心理服务志愿者队伍等方式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并要求健全人才培育支持体系,优化人才发展环境。这就为今后开展社会心理服务工作提供了人才支持。
  二是加强和规范了行业组织建设。目前社会心理服务领域存在多头管理问题,管理不够规范,甚至有些混乱。针对这一问题,《条例》进行了严格规范。《条例》第十二条明确提出:市、县(市、区)负责社会心理服务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当整合社会心理服务资源,完善社会心理服务行业组织建设,加强行业管理。同时要求,社会心理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三是对社会心理服务场所的建设、管理和使用提出了要求。原来,社会上心理服务场所大多是个人开办,除去工会和卫健等部门设立了较为完善的心理服务场所外,其他部门尽管在机关内部挂牌设立办公室,但没有统一标准要求,工作开展也不正常。为此,《条例》第八条规定,市、县(市、区)负责社会心理服务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当统筹社会心理服务场所建设,明确社会心理服务工作者的配备要求,加强对各类社会心理服务场所的管理和使用,向公众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并提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心理咨询室或者社会工作室。《条例》第九条同时提出,社会心理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提供相应的心理健康宣传、筛查、干预、治疗、随访等服务。这既为社会心理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了硬件条件保障,又给社会心理服务机构开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四是注重了行业管理服务。目前,社会心理服务行业管理部门较多,比较混乱,缺乏统一的管理标准和管理体系,给开展扎实有效的社会心理服务带来了不便。为此,《条例》第十二条明确提出:市、县(市、区)负责社会心理服务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当整合社会心理服务资源,完善社会心理服务行业组织建设,加强行业管理。并同时对社会心理服务行业组织发展提出要求。这对于解决目前社会心理服务行业存在的问题,规范从业行为提供了法规依据。
  五是进一步夯实了部门职责。《条例》充分整合卫健、教育、民政、市场监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相关部门力量,加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工作人员的关心关爱,设置专门科室和专职人员提供心理服务;明确将中小学生开展心理测评作为常态化工作机制,完善校内心理服务的危机预警和心理辅导工作;同时注重教师队伍心理健康工作开展情况,要求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重视教师心理健康,组织在职教师接受相关心理健康和知识培训等。这样一来,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进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品牌建设,将会形成百花齐放、功能突出的服务格局。
  (三)法规的生命在于实施。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我们一直把好用、管用、实用放在重要位置,结合社会心理服务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以破堵点、解难题为抓手,强化制度设计,解决了一些长期困扰社会心理服务工作的突出问题,因而,《条例》具有很强的实用性。
  一是注重了全链条全覆盖服务体系建设。《条例》从社会心理服务场所的建设管理使用、社会心理服务机构和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服务要求、人才队伍建设、行业组织建设、线上平台建设、社会心理服务与网格化融合等方面入手,并通过明确家庭、学校、单位、社会在社会心理服务中的职责,建立了完善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形成了社会心理关爱的合力,这对于及时发现社会心理问题,化解心源性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注重了弱势群体关爱。《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和羁押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特殊群体的社会心理服务工作,密切关注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的心理状态,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上述弱势群体,是容易产生心理问题,引起社会矛盾的特殊群体和重要群体,《条例》关注对弱势群体,体现了化解心源性矛盾、解决社会问题的立法目的和滨州立法以人为本的地方特色。
  三是注重了服务平台建设。《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心理服务线上平台建设,依托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具备条件的社会心理服务机构建立线上公益性心理援助平台,开通心理援助热线电话,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心理健康服务。并规定:市、县(市、区)负责社会心理服务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整合信息资源,构建全流程闭环管理的社会心理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预警监测、危机干预、医疗协作、综合管理高效衔接。同时,通过加强平台建设,还可以整合信息资源,开展大数据分析,特别是有利于进行预警监测,有助于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危机干预。
  四是注重了预警疏导工作。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心理问题,推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本《条例》的立法目的。而强化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开展心理疏导,提升管控能力至关重要。《条例》第十四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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