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4版
发布日期:
关于开展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行动的公告
  广大市民朋友:
  随着我市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更新率不断提高,部分车主将老旧车辆随意丢弃在公共空间,这些车辆不仅长期侵占公共资源,影响市容市貌,还存在较大安全和环境隐患。为规范停车秩序,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助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我市将开展废弃汽车治理专项执法整治行动,现将整治内容公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整治范围
  城市市区内公共道路、背街小巷、公共绿地、市政桥梁下、闲置空地、居民小区等公共区域。
  三、整治对象
  具有车身灰尘遍布、外观残破、部件缺失、轮胎干瘪、轮毂锈蚀、未悬挂号牌等明显弃用特征的废弃汽车。
  四、整治措施
  1.2023年5月31日前,废弃汽车所有人自行清理和处置。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所有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车辆报废和注销登记。车辆所有人明确放弃车辆、同意委托报废处置的,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置。车辆所有人拒绝办理报废和注销登记的,依据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进行处置。
  2.对道路范围内违法违规停放的废弃汽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等规定进行处置。对上道路行驶的拼装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进行处置。
  3.对2023年5月31日后仍无人认领清移的废弃车辆拍照留档,拖至指定场地集中停放。定期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无人认领的,依法分类进行处理。
  4.对无法确认车辆所有人或者无法与车辆所有人取得联系的废弃汽车,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置。
  5.对涉嫌盗抢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废弃汽车,依法移交公安部门处置。
  请废弃汽车所有人于2023年5月31日前自行清理和依法进行处置。2023年6月1日起,执法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置。请广大市民相互转告,理解、支持和配合废弃汽车专项整治工作。
  特此公告
  滨州市推进废弃汽车治理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3年4月28日

版权所有:滨州日报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