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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滨州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为了加强我市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借鉴省内外先进城市成熟做法,在总结实际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滨州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的起草说明如下:
  一、背景和必要性
  房屋安全管理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责。为建立健全本市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房屋安全责任,强化房屋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房屋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城市运行安全,亟需制定出台本市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市住建局高度重视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受困于没有地方性法律、法规作为支撑,在既有房屋安全管理上存在局限性。结合2022年4月29日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国家、省和市级领导高度重视城镇房屋安全工作,决定牵头制定《滨州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在参考、借鉴杭州、青岛、兰州等市出台的《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现状,认真分析研究,有的放矢开展文件编制。力求做到既符合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又适应我市城镇发展需求。在前期《办法》成型的基础上,2022年5月初进行完善形成初稿;5月中旬组织市住建局相关科室针对《办法》内容名进行两轮讨论研究,然后再次完善形成内部讨论稿;6月7日,发起局内部会签,根据会签意见再次进行修改完善;6月13日准备相关材料报局法规科进行《办法》的合法性审查;6月27日,根据局法规科反馈的法制审核意见,组织相关科室对《办法》再次进行讨论修改;6月30日,修改完成后发局法规科进行合法行审查;7月1日,局法规科完成第二次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办法》制定主体适格,属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策范围,程序符合规定,内容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审查意见。7月4日,征求各党组成员意见,根据反馈后进行修改完善。8月1日,召开党组会进行研究,局内部达成一致意见后向市直各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征求意见。9月27日,组织相关企业及协会召开《办法》征求意见座谈会,表示无意见。
  三、起草依据
  1.《兰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2.《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3.《合肥市城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
  4.《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
  5.《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5〕127号)
  7.《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四十二条,分总则、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抢险、法律责任、附则六章。
  (一)关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办法》进一步理顺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的关系,压实各级政府部门及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在第二章第十条中明确了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与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的,使用人、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权属不清的,使用人、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二)关于房屋结构改造禁止行为。房屋装修改造时,擅自拆改房屋承重构件的行为,是造成房屋发生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为了严格禁止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更好地规范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合理装修改造房屋,确保房屋的安全使用,《办法》明确指出了以下禁止行为。1、擅自拆除或破坏主体结构;2、对房屋进行改造导致房屋的抗震和防火不符合原设计标准;3、擅自增加房屋荷载;4、降低底层地面及开挖、扩建地下室;5、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6、擅自改变房屋用途;7、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三)关于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房屋安全鉴定应当由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专业规范、标准和规程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出具的鉴定结论应当客观、真实。《办法》规定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结构安全鉴定的法定情形,具体包括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其中,还特别要求学校、医院、场馆、车站、商场等大中型公共建筑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房屋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委托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针对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对周边房屋结构安全造成影响的,由上述行为的建设单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受损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四)关于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办法》第四章明确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是危险房屋治理的责任主体,分别规定了三种解危方式的相关要求,危险房屋解除危险可以采取加固处理、原址重建、成片改造等方式进行。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拒绝或者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治理危险房屋,危及毗邻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应急排险措施。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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