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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系山东省首部从招标投标监管角度进行立法的地方政府规章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记者李淑霞通讯员闫璇报道)2月10日,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邀请市司法局、市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办公室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负责同志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介绍,为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市政府制定出台了《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作为山东省第一部从招标投标监管角度进行立法的地方政府规章,其出台将有力推进招标投标监管、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进一步增强滨州的城市竞争“软实力”。
  《办法》的起草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学习借鉴了广东、宁波等地做法。《办法》共22条,主要有五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部门职责。主要是厘清发展改革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管职责、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的招标投标活动服务职责。
  二是明确监管方式。主要规定了在线监督、信息公开、监督检查、信用监管、投诉处理、报告制度等监管方式,突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三是明确监管内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的行为及标后履行情况等内容进行监管。
  四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行为。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公布两张禁止行为清单,列明各市场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禁止行为。加强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五是提升监管效能。抓住招标人这一关键,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建立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合法合规性审查机制,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创新设立报告制度,规定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每半年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一次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详细情况。
  为使《办法》契合滨州实际,实施后能够切实发挥作用,达到“小切口”立法效果,《办法》主要从强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分析报告制度三个方面强化监督管理。
  《办法》的出台,对我市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而言迈出了关键一步,对进一步提高招标投标监督工作效率、提升招标投标监督工作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部门,将加大学习宣传力度、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做好《办法》中措施的配套细化,同时进一步优化电子交易系统、不断提升综合服务效能、配合做好监督审计等工作,确保《办法》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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