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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重点领域监管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就《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出台访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王东
  滨州日报/滨州网记者李淑霞通讯员李香玲
  记者:《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已经滨州市人民政府第15号政府令公布,请谈谈该《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王东:2011年以来,我市不断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力度,建立了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制度,有力地推进了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开展。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招标投标工作特别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设置门槛、串标围标,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违规发包、违法分包,评标不公、故意泄密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制约了我市招标投标高质量发展,也影响了我市的营商环境。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指出,要通过立法的形式,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工作健康发展。因此,我市启动了《办法(草案)》的起草工作。
  记者:请谈一下该《办法》的起草依据和主要内容?
  王东:起草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也学习借鉴了广东、宁波等地做法。
  《办法》共22条。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部门职责。主要是厘清发展改革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管职责、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的招标投标活动服务职责。二是明确监管方式。主要规定了在线监督、信息公开、监督检查、信用监管、投诉处理、报告制度等监管方式,突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三是明确监管内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的行为及标后履行情况等内容进行监管。四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行为。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公布两张禁止行为清单,列明各市场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禁止行为。加强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五是提升监管效能。抓住招标人这一关键,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建立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合法合规性审查机制,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创新设立报告制度,规定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每半年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一次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详细情况。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该《办法》起草审查过程?
  王东:2021年,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启动了《办法》的调研起草工作。2022年7月,提请市司法局审查。
  一是征求意见。先后向有关部门和单位、社会公众和企业家以及立法咨询专家、立法研究服务基地、立法联系点、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征求了省司法厅相关处室意见。二是调研论证。先后到我市博兴县、阳信县调研,到宁波等地学习经验;与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到山东政法学院,举行立法论证会。三是审查修改。就《办法(送审稿)》主要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等,多次召开座谈会进行审查和修改。在达成广泛共识的基础上,于2022年12月29日提交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于2023年1月16日正式公布,并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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