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乾隆时期,无棣吴家的吴绍诗与他的两个儿子吴垣、吴坛,父子三人均在刑部任职,都谙熟法律,均担任过侍郎、巡抚。《清史稿》说:“绍诗父子明习法律,为高宗所器。绍诗两为侍郎,垣、坛先后在郎署,特命毋相避。”为一时佳话。
吴坛(1724-1780),字紫庭,是吴绍诗的次子。他天资聪颖,所读之书,过目即能晓其大义。早年,过继给叔父。其才俊之名声,与兄长吴垣齐名。
乾隆九年(1744年)春,吴坛考取秀才,当年,再考取举人。此后,他一直追随父亲吴绍诗左右,日承庭训,见习衙门事务,帮助处理相关文书。他“于吏治刑名一一究心”,认真探究案件的来往曲直,积累了关于刑律方面的丰富经验。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中进士,授刑部主事,历员外郎,再迁郎中。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其生父吴绍诗任刑部侍郎,皇帝以吴坛明晰律令,处事条理分明、理智得体,特命无须回避。父子同部共事,在朝中传为美谈。
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三月,吴坛晋升为江苏按察使。江苏俗称吴郡,素以大省著称,人口稠密,物产丰饶,市场活跃,这里的官吏也养成多奸猾的习气,诉讼多,积案多,疑案和冤假错案也较多。吴坛到任后,认真听取民众的呼声,仔细勘查,多方求证,使大多数不公平的案子得以更正、平反。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因成绩显赫,吴坛再晋升江苏布政使。当时,江苏一省设立两个布政使,一个驻江宁,一个驻苏州,两地布政使混支官俸。吴坛认为此事不妥,遂上疏请求朝廷予以更正。他又上折为江苏百姓请命,认为江苏赋税全国最重,每遇核销事项,名目繁多,既耗费了钱财,又耽误了时间,请求朝廷在江苏分别设立总案、专案,以便检查审核,他的上述请求都得到批准。他还奏请朝廷把民众多年来拖欠的赋税予以减免,朝廷照样准行。他认真清理了历届前任积压的文案,理清分类,交付各署按期办理。他深入灾区,查看灾情,制成表册,分别商议赈灾和减免粮租等,让百姓尽快摆脱困境,恢复生产。吴坛勤于政事,兴利除弊,赢得了当地士绅百姓的一致称赞,“优于才,练于事,而民生国计又一一能体以实心,虽古循吏亦蔑以加焉。”
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吴坛升任刑部侍郎。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太监高云从泄露御批案件暴发,凡牵扯其中的官员包括大学士于敏中等皆受到严厉处分,吴坛亦在被革职的官员之列。乾隆皇帝十分气恼,说:“不意坛竟至如此!念其练习刑名,废弃可惜。左授刑部主事。”来年,再升为刑部郎中。年底,因为生母去世,照例离职守孝。
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孝期满,恢复官职,来年正月,出任江南河库道,此时,正值粮食紧张,他出示布告禁止囤积粮米,劝谕富裕人家出售存粮以平抑市场价格,使民众情绪得以稳定。任职仅一个月,晋升江苏布政使。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升任江苏巡抚。他上奏朝廷,请求免除公田积欠的租粮,在京口、瓜洲、金山等渡口增添救生船,均得到实行。当年夏季,黄河漫溢,睢宁一带民田被淹,他携带银两前往赈抚,又赴各地查办事件,行程中发病,仍然坚持处理政务,“以灾务及地方要件为念,未尝一语及家事”,返回江苏巡抚衙署5天,即病逝,享年57岁,安葬在无棣城南。
吴坛有子吴之勷,举人出身,官至武昌知府,其曾孙吴式芬是著名的金石学家,玄孙吴重熹官至巡抚,是著名的藏书家。
吴坛心事缜密,审理过许多大案、奇案、冤案,他奉旨查办文华殿大学士、首席军机大臣于敏中家产案,表现出卓越的才华。有一则案件轶事,颇传奇。一天,吴坛坐堂衙署,一位少妇来诉其后夫因与之口角,竟抱前夫之女外出数日不归。说话间,其夫抱着孩子自行到衙门。本来是夫妻吵架,教训几句即可放行的小事,谁知那男人责怪夫人说:“看你邪里邪气的样子,可知你在前夫家也不是什么好东西!”少妇立即面有慌色,结结巴巴地说:“我前夫乃是生病而死,并没有什么缘故啊。”少妇的言行,引起吴坛的注意。凭多年审案的经验,他确定这里面肯定有隐情。经过仔细的查证、审讯,真相大白。原来这少妇的前夫是宣化人,在北京做买卖,长期不在家中,这少妇遂与一男子勾搭成奸。这天丈夫突然回家,少妇遂与奸夫合谋杀之,并把尸体藏匿起来。几天后,少妇对邻居谎说丈夫数月不归,甚为担心,要与乡人结伴赴京寻夫。到京后,遂改嫁。案子审理明白后,吴垣派人到宣化检验尸首,缉拿奸夫归案,按律惩处。
吴坛在刑部任职二十余年,精通法律刑名之学,积累了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他一生“官刑部员者七年,官江苏臬司者四年,官少司寇者三年,其间,衔命出使,之楚、之豫、之秦、之黔、之蜀及山左畿甸,申办大案,星轺辘辘,殆无虚岁,是公服官二十载,在问刑衙门之日居多,内则总理部务,外则剖决庶狱,每当案牍山积,公悉心批阅,日晷不足,继以焚膏,秉笔危坐,漏鼓过三下无倦,案无大小,反复推究,核其是非枉直,如牛毛兰丝必归于平允。”乾隆时期,清廷组织重修《大清律例》时,吴坛任纂修官,其中最重要的纂修纲目三卷,由他逐一审定。他还著有《大清律例通考》三十九卷,该书搜集整理上自三代、汉唐,下到清朝的历代律例条文的源流、演变,逐条进行考证,并将《大清律例》历次增删修改的条文注以按语,有的给予评注,重在考证、辨析律例条文的历史源流和变革过程,后人考证《大清律例》的历史沿革时,多以《大清律例通考》一书为宗,不仅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对今天的司法实践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作者单位:中共滨州市委党史研究院(滨州市地方史志研究院)
原文采自《滨州百名历史人物》,略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