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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领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重大成就与经验启示
劳宏伟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法律制度,是劳动人事关系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党历来高度重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早在江西瑞金建立中央苏区之时,就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以法律保障工人阶级的劳动权利。新中国成立后,制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工作规则》和《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办法》两个法规,逐步建立起保障劳动者主人翁地位和权利的法律制度。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伟大实践中,党和国家坚持改革与法治建设相衔接,立法与时代需要相衔接,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和制度环境。改革开放以来,先后出台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筑牢了法制体系根基。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针对我国经济社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断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建设,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密度高、实用性强的规章制度。全国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加强争议处理效能建设为主线,加强基层仲裁组织建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全面推进,充分体现出仲裁工作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重要作用,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与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我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走过了建立、中止、恢复的历程,现在正处于发展时期。我国用几十年走完许多西方国家一百多年的历程,成功建设了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在滨州,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制不断完善,“十三五”期间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成功率达71.65%、仲裁结案率达96.85%。在推进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党深刻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始终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紧扣时代主题,紧贴群众需要,在实践探索中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发展之路,积累了宝贵经验。
  必须始终如一地坚持和服从党的领导。新中国成立以来,作为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我们党从全局高度出发,充分发挥制度优势,加强集中统一领导,及时科学决策,有力有效化解了不同时期劳动关系领域的突出矛盾。新中国成立之初,劳动部两个法规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初步建立起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1955年7月,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断,直到1987年7月,国务院颁发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才使中断30多年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得以恢复。1986年11月,惠民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立;1988年3月,随着《山东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仲裁处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颁布实施,各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相继成立。2021年5月,滨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机关党支部成立;2021年11月,滨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召开了换届后的第一次全体会议。目前,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建立起“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其中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司法解释(一)等法律法规对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仲裁程序、仲裁原则、组织规则和办案规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应该说,我国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充分发挥了仲裁的作用,完善了劳动争议的法律制度,为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实践充分证明,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只有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才能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各项工作做得更加扎实、更加牢靠、更加有效。
  必须始终如一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也是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必然要求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中,突出为民便民利民的工作导向,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我们党始终坚守人民立场,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切实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工程,把千方百计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制度安排。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劳动关系变得灵活多样,流动性日趋凸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如何在新常态下服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成为一个新课题。如何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制,提升效能建设水平,成为这一时期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建设的发展方向。在此背景下,2012年,人社部、中央编办、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提出加强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合理设置机构并配备人员,以仲裁办案场所建设为基础,以落实仲裁经费为保障,着力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为人民创造美好生活奠定坚实基础,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利条件。实践充分证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只有坚持人民至上牢记初心,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才能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盼,不断增进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必须始终如一地贯彻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我国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与司法制度有着类似的强制性、权威性、中立性以及多方参与性等特点,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制度保障。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首要的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精神,守住公平正义这条底线,切实增强调解仲裁工作的公信力。同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保障,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中承担着重要责任,必须注重发挥各方作用,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在源头上建立预防为主的利益协调机制,在过程中建立渠道通畅的诉求表达机制,在处置上建立调裁诉紧密衔接的矛盾调处机制。2015年,人社部、中央综治办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2017年,人社部会同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七部门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之后,人社部颁布了新修订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2018年,人社部发布了《关于下发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目录及地方范本的通知》,包括7个调解制度和7个仲裁制度;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标志着我国“法律、规章、政策、制度”四级仲裁法律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实践充分证明,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仲裁制度、每一份仲裁文书、每一宗仲裁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滨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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