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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
——就《滨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出台访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李玉会
  
  滨州日报/滨州网记者李伟伟通讯员刘顺芝李香玲
  记者:近日我市制定公布了《滨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请谈谈该《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李玉会:市场主体住所是企业登记的主要内容之一。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是商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有效培育发展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5号)明确要求,简化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现行的登记制度对市场主体住所登记做出的相关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新兴经济业态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发展需要,亟需修订出台该《办法》。
  记者:《办法》修订的依据和主要内容有哪些?
  李玉会:《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省政府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办法》共17条。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含义和范围进行了界定,对申报程序和要求作了详细规定,同时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降低了市场主体登记成本,促进了市场主体的便利准入。
  一是拓宽住所(登记场所)范围。允许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的网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二是推动“一址多照”规范管理。集中办公区、创客空间、孵化器等具备商务秘书服务功能的机构,可以采用席位注册,登记多家市场主体。三是明确“一照多址”适用情形。在住所外增设与住所在同一县(市、区)内的经营场所,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不需要前置审批的,市场主体可以申报多址信息,登记机关可以在其营业执照上加注经营场所地址。四是通过抽查防止虚假登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实行申报承诺制。申报人对申报登记地址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根据投诉举报、有关部门书面告知或依法抽查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有效加强监管。
  记者:该《办法》具体的制定过程是什么?
  李玉会:《办法》已列入市政府2021年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市市场监管局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和有关企业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形成了《办法(修订送审稿)》报我局审查。2021年5月,我局将《办法(修订送审稿)》在中国滨州网站全文刊登向社会征求意见。2021年6月3日,我局组织召开座谈会,对《办法(修订送审稿)》进行了修改完善。按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技术规范,我局就文件主要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等进行了认真审查,对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形成《办法(修订草案)》。经审查认为,《办法(修订草案)》的起草依据均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内容符合上位法规定和我市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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