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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好“五关”做好政府合同管理的“总开关”
——就全省首部政府合同全周期管理工作制度《滨州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出台访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李玉会
  
  滨州日报/滨州网记者李伟伟
  近日,市司法局根据在政府合同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了《滨州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印发实施。这是山东省内首部关于政府合同全周期管理的工作制度,首次以制度的形式构建起政府合同全流程管理体系。
  近日,记者就《办法》制定过程和相关内容采访了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李玉会。李玉会就政府合同磋商启动、合法性审查、签署备案、合同履行和纠纷处理等五大环节如何全流程规范进行了解读,聚焦长期存在的政府合同“怎么启动”“怎么审查”“怎么签署”“怎么履行”“怎么化解纠纷”难题,提出把好“五关”做好政府合同管理的“总开关”。
  聚焦磋商启动,把好政府合同“起草关”
  记者:为解决承办单位“随意启动”问题,《办法》是如何明确政府合同“怎么启动”?
  李玉会:《办法》规定,凡是以市政府名义订立合同的,在合同启动前需事先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同意。未经审批同意,不得擅自启动合同磋商、起草等有关工作。强化合同文本起草管理。《办法》规定,合同承办单位不得将合同文本完全交由合同相对方拟定。国家、省、市已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以合同示范文本为基础进行充分协商。所涉项目无合同示范文本,基本条款、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磋商和起草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作用,根据需要邀请其参与。
  聚焦前置内审,把好政府合同“审查关”
  记者:为化解承办单位“做甩手掌柜”问题,《办法》如何明确“怎么审”“审什么”?
  李玉会:《办法》规定,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政府合同,一律不得订立。以市政府名义订立的政府合同,合同承办单位将合同文本报送市政府合法性审查前,应当履行以下主要程序:(一)核实情况。包括合同相对方身份和合作项目的真实性、可靠性等情况。(二)评估论证。对政府合同内容约定事项涉及的法律、经济、技术、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风险进行分析,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涉及重大、疑难、敏感事项的,应当邀请有关专业机构、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法律顾问或者公职律师的意见。(三)征求意见。合同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并按《滨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完成会签。(四)合法性审查。承办单位法制工作机构或承担法制审查工作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合同拟定程序及合同文本的合法性、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合同承办单位报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相关审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聚焦用印备案,把好政府合同“签署关”
  记者:在化解承办单位不熟悉政府合同签署工作流程问题上,《办法》是如何明确“怎么签署”的?
  李玉会:《办法》规定,以市政府名义订立的政府合同,经合法性审查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将合同文本送审稿、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意见等资料,报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集体研究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合同内容涉及重大事项的,需应按程序提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委常委会研究。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形成合同正式文本。建立政府合同备案制度。《办法》规定,以市政府名义订立的政府合同,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合同承办单位提报市政府办公室运转,报送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分管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市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后签署用印。合同订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聚焦跟踪调度,把好政府合同“履行关”
  记者:针对化解承办单位“一签了之”问题,《办法》如何明确“怎么履行”?
  李玉会:《办法》规定,政府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合同约定。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全面跟踪调度合同履行情况,定期向市政府或者所属单位报告工作进展。未能按期完成合同进度的,应当及时分析原因,上报处理意见。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适时对合同效益进行阶段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合同继续履行、变更或者终止的依据。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或者所属单位报告,并积极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发生。
  聚焦纠纷化解,把好政府合同“纠纷关”
  记者:在化解承办单位不会应对合同纠纷问题环节,《办法》如何明确“怎么化解纠纷”?
  李玉会:《办法》规定,政府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未能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属于行政协议范畴的,争议解决按照行政协议有关规定办理,其它政府合同应当及时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解决。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未经集体讨论决定及法定审批程序,不得放弃政府、部门的合法权益或者增设己方的义务。政府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全面收集证据。依法向对方当事人发出中止、变更、转让、解除合同及声明对方违约的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并保留送达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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