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鱼在商场丢了一部手机,手机内有很多重要信息。着急之余,他找到商场广播站,公开承诺,“有拾得手机并送还者,酬谢5000元”。30分钟后,胡阿姨捡到手机并交还李小鱼。在给付酬金的问题上,双方发生争执,小鱼觉得,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胡阿姨应该拾金不昧才对。
胡阿姨能不能索要这5000元报酬呢?
小鱼在广播里公开承诺“有拾得手机并送还者,酬谢5000元”,是《民法典》规定的“悬赏广告”。《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但小鱼说的也没错,《民法典》在规定权利人有履行悬赏承诺的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拾得遗失物的人有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部门的义务,这算不算自相矛盾呢?
出于保护所有权的需要,法律规定了拾得人有通知或者送交的义务,出于诚信原则的要求,法律要求权利人履行承诺,出发点不同,但规定均为合理。拾得人的义务不以权利人悬赏为前提,但权利人一旦悬赏寻找遗失物,就需要向拾得人履行他在悬赏中承诺的义务。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七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四百九十九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