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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市市场监管局:
严查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违法行为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记者郭刚通讯员张洁报道)前段时间,邹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邹平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将保健食品与其他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执法人员随即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日前,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当事人经营行为进行复查时发现:在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一个标注有“保健食品销售专区”的货架上,摆放着多种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在一个标注有“保健食品销售专区”的货架上,摆放有清凉喷雾、驱蚊液等多种产品;在一个标注有“饮料”的货架上,摆放有保健食品红牛、力保健及多种饮料;在一个标注有“零食”的货架上,摆放着保健食品京都念慈菴·枇杷糖及多种口香糖、薄荷糖等食品。
  该公司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19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主动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本案已结案。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特殊食品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与普通食品相比,特殊食品因其食用人群的特殊性,所以对安全的要求也更高。而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会因其适用人群的不同,造成食品安全隐患。因此,对特殊食品领域进行监管尤为重要。
  据介绍,此案是邹平市首例特殊食品经营领域案件,是监管系统执法办案领域的新突破,此案的成功办理,以及在本案中执法人员开展的行政执法后续延伸服务,使当事人懂得了特殊食品和普通食品的区别,明确了特殊食品经营的要求。下一步,邹平市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加大对特殊食品经营领域的监管和处罚力度,以案促改,以点带面,促进特殊食品经营行业的全面规范提升,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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