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战略从顶层设计上要求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这是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导向,也源自于现实问题。政策导向上,让农民过上好生活是乡村振兴的出发点。而让农民过上更好的生活,农民需成为乡村振兴中的行动主体和价值主体,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才不至于跑偏轨道。从现实问题上看,农村土地分散、农民自身能力上的受限等,带来了对接市场和承接资源双重难题。重塑农民主体性是乡村振兴战略成败的关键。
农民主体性的时代内涵
乡村振兴战略提出了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和生活富裕五个方面总要求。这也是理解农民主体性时代内涵的关键。
产业兴旺在乡村振兴战略中放在了首位。相应地,农民主体性首先就体现为产业兴旺的主体。“产业”是指乡村产业发展形态,不单指农业,而是三产融合发展。“兴旺”指产业的效益要好,也是高质量发展在乡村产业发展上的要求。三产融合发展路径选择是多样的,但不管选择何种路径,核心是怎么让综合收益更多地留给农民。我国是典型的大国小农。小农户占农业经营主体的绝大多数。短期内小农户不会消失,仍是主要的生产经营主体。所以产业兴旺的核心就是小农户。如果没有带动小农户的产业兴旺,自然谈不上产业振兴,没有小农户的受益,产业发展就是本末倒置。所以产业兴旺落到主体上,重要的是给农民产业发展的收益权。产业发展带来的主要好处要给农民,让农民成为乡村产业发展的主要受益者。
乡村是农民的乡村,是乡村生态的主体。这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生活主体。农民是乡村的生活者。怎么建设一个更为美好的乡村,农民最有发言权。二是维护主体。乡村生态环境要想治理好,必须要有农民的主体力量。仅靠政府力量,保护生态难以持续。此外,农业生产中过量使用农药、化肥、地膜等都会造成生产性的污染。这些都需要作为主体的农民的改变和参与。
新农村建设和乡村振兴是中国两个阶段的“三农”战略。两个战略中,唯一没有变化的表述是乡风文明。但这并不意味着内涵一样。乡村振兴的乡风文明不仅仅是农村文化的振兴过程,而且是重塑乡村共同体、培育乡村公共精神的过程。漫长的农业生产生活塑造了中国璀璨的农耕文化。而农民是农耕文化的创造者、传承者。但是工业化的发展和城市化的加速,乡土社会渐渐瓦解,乡土文化逐渐边缘化,乡村文明陷入衰败的困境。要让乡风文明,必然从农民这个文化主体入手。只有激活农民的乡村文化自觉,才能重拾农民对乡村文化的信心,重塑乡村精神家园的共同体。
治理有效对应的是农民的乡村治理主体。“治理有效”包含了双重的价值。治理指的是方式,有效指的是效能。在方式上,治理和管理的区别之一是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不是单向度的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方式,而是多元主体共同参与。这也就意味着,乡村公共事务的管理,要以民主程序作为规范。农民作为乡村治理主体表现为乡村公共事务中的话语权。农民的意愿要能够得到充分的表达和尊重,激发农民作为治理主体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在效能上,要达到“有效”的治理效能,这就需提高农民自我治理的意识和能力。乡村振兴要实现乡村治理,离不开政府的恰当引导和支持,但更需要作为主体的农民参与意识和治理能力的提升。
生活富裕是总要求的落脚点,包括物质生活的富裕和精神生活的富裕,对应的是农民的现代化,农民的自由、全面的发展。乡村振兴要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农民作为主体自然的自身也要实现现代化的转型。这种转型也是全方位的,包括理念、行为、素质等。但现实中农民观念和能力都和新时代要求有一定的距离。另一层面从价值主体看,是农民自我价值的实现。农民的发展不仅是出于为乡村社会发展提供内生动力的考量,也是出于实现终极价值的追求。乡村振兴勾画了全方位美好的乡村社会。而外在的乡村社会再美好,归根到底要为农民这个主体服务,需创造条件促进农民的发展。
农民主体性的建设路径
农民主体性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而农民组织化为农民主体性建设提供了路径选择。一方面组织化的形式将农民聚合起来,为乡村建设提供有效载体。另一方面提供促进农民自我发展、自我能力提升的平台。
农民主体性的层次性。通过对农民主体性内涵的解析可知,乡村振兴要求下的农民主体性有五个层次。也就是说,农民主体性的概念是多维度的集合体。农民的主体性主要来自农民的实践活动。这种实践活动包括生产实践活动,也包括人与人交往的社会关系活动。社会实践活动是个体主体性生成的主要来源。主体活动的多样性进而也决定了主体性的多个维度。正如前面提到的乡村振兴下农民主体性包含的五个维度。
农民主体性的差异性。农民个体存在较大差异。具体到每个农民,一方面,不同地域农民个体的观念、能力、素质上的差异是比较大的。这些差异决定了农民主体性的发展现状是参差不齐的。另一方面,相同区域里的农民主体性发展程度也有差异。比如专业合作社的管理者、私营企业的主体性和一般小农户相比,是发展程度相对高一些。
农民主体性的发展性。正如人的需求是动态的一样,不同的发展阶段,人的需求也不断衍生发展。人在不同的时期需求不一样,随之带来的是主体性呈现动态发展。早期阶段,农民吃不饱的情况下,更多的是对经济发展的需求,在产业发展的主体性要求上更为强烈。到了后期,从“吃得饱”到“过得好”阶段后,主导的需求转向对生活环境、乡村治理等方面。
区域上要注重因地制宜。农民主体性有层次性,同时主体层次之间有差异。推进主体性建设需考虑不同地方主体性发展程度。整体上看,东部地区相较于中西部而言,产业发展的水平相对较高,农民产业主体性相对较强。从需求层次看,物质层面需求满足后,文化和政治等方面需求会凸显出来。所以对东部地区而言,文化传承、生态维护、乡村治理主体性的建设是侧重点。
整体上要注重循序渐进。从主体性建设目标来看,最后要达到的是五个维度主体性的全面发展,这是乡村全面振兴题中之义。但从现实看,区域间和个体间差异化的存在,决定了构建主体性要循序渐进。所以在建构主体性的过程中,要考量区域发展之间和个体需求之间的需求差异和意愿差异,循序渐进、逐步推进,进而走向多个层次组织的全面培育,最终实现五个维度主体的全面实现。
个体上要注重尊重意愿。农民作为群体是由具体的农民个体构成。乡村中存在着多样的组织,农民对于不同的组织需求度是不一致的。如不考虑农民需求,不尊重农民意愿,强制让农民加入组织,不仅农民主体性培养不起来,还会引起农民抵触反感。所以面对农民个体,要从他们的需求出发,需综合考虑农民个体的发展意愿、能力需求,用“情、理、利”因势利导把农民个体引入组织之中,在组织中实现农民主体性的提升。
(作者为中共滨州市委党校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