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以案释法之“辟谣”时间到!
1.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必须交。公积金属于福利性质,可交可不交。错!
解读: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由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条例》“罚则”一章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公积金可作为一项激励条件,单位考核优秀的或业务骨干建缴,考核不合格的或一般职工不建缴。错!
解读:住房公积金虽然具有福利性、保障性,但更具有强制性,考核优秀与否不是建缴的前提条件,是否建缴不应与考核挂钩。单位员工有同等享受公积金政策福利的权利。
扩展案例:某单位新入职职工均不建缴公积金,公司年底考核名次若在前50%,则开始缴纳,若不在前50%,则再推迟一年。职工向我中心投诉反映该问题,单位称该制度为单位内部章程,执法机关无权处理。但经过行政执法,单位现已全员建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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