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2版
发布日期:
《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倡导各类社会主体开放共享停车场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记者康曌张子强报道)8月12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据介绍,为加强停车场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破解我市停车难题,改善市容和交通环境,方便群众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2021年6月29日经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1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批准,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条例》不分章节,共26条,以解决实际问题为根本,突出立法为民、务实管用,立足我市实际,侧重破解区域性、时段性停车难问题,同时践行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积极推动停车资源开放共享,倡导绿色环保出行。
  《条例》注重加强停车场管理工作系统性、全局性制度设计,明确城市管理部门为停车场管理牵头部门,具体负责停车场管理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同时明确了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在此基础上,规定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推动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
  《条例》坚持规范管理、规划先行的原则,对科学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等进行规范。倡导各类社会主体开放共享停车场,提高停车设施利用效率,对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限时免费开放,政府投资建设的文体场馆、城市公园等场所配建的停车场免费开放等作出明确要求,让群众充分享受公共资源提供的无偿服务。鼓励商场、超市等场所停车场,在经营时段向在场所内进行消费的公众免收停车费用。对向社会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停车场,严格收费管理,对停车场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公示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等信息作出要求,同时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及时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收费行为,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明确路沿石上下区域停车泊位的管理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停车泊位,不得设置地桩、地锁以及其他停车障碍,不得利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收取费用,并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违法行为设置了行政处罚,保障了条例规范的刚性。

版权所有:滨州日报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